关于试行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款公告公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0-06-22 21:50

 

各市、县(区)民族宗教局,各民族乡:
    为进一步强化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款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项目安排的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提高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款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闽委农组〔2004〕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现就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款试行公告、公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公示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公告、公示的对象为财政部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国家民委和国家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款”,以及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
    (二)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少数民族补助款的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分配计划。扶持项目的公告、公示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审批的情况、实施地点、资金总投入、配套资金、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及负责人、项目监督机构和项目施工期限。
    二、公告、公示的范围、形式和时限
    (一)项目上报前的公示、公告:
    省民族宗教厅就少数民族补助款的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资金安排等有关情况通过“数字福建”省民族宗教厅网页(政务网)进行公告。
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根据省厅的公告内容,组织本市拟实施的项目,经审核、汇总、综合平衡后上报省民族宗教厅,经省民族宗教厅审核后,确定本年度拟实施的项目,并将相关项目通知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应将拟实施项目通过当地媒体或网站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公告。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应根据公告内容通知相关民族乡、村。
民族乡、村应将拟上报申请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款的项目内容及配套资金方案在乡、村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待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审核汇总。经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审核后上报。
    (二)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的公告:
    项目计划确定后,省民族宗教厅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有关媒体、“数字福建”省民族宗教厅网页(政务网等)对少数民族补助款的分配和项目计划进行公告。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和有关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在收到省民族宗教厅下达的项目计划后的7个工作日内,须将涉及本市、县的有关项目在市、县政务公开栏上公告;项目所在乡、村应在收到项目计划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项目计划在乡、村的政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告。
    各地在公告、公示的同时须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
    三、公告、公示中,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少数民族地区项目问题,以及补助款使用不当等问题,上一级民族宗教局应组织开展认真的调查,并及时作出相应的解释和处理;对所反映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省民族宗教厅将把公告、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当年项目检查的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少数民族补助款分配和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