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预算说明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3-03-27 11:34

 

 

2013年省级部门预算经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14号)要求以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批复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2013年度部门预算的函》(闽财预[2013]22号)的批复,现将我单位2013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26号),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各级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承担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参与起草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起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民族、宗教事务信息化建设。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宗教院校,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办理有关事务。

(八)依法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总编制数71人,实有人数68人,其中行政编制52人,事业编制16人。包括10个机关行政处室及1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303301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本级

303601

民族、宗教研究所

三、2013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3年,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主要任务是: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牢牢把握“两个共同”民族工作主题,发挥政策优势,突出民族特色,推动民族乡村赶超发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依法规范管理,加强正面引导,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我省提前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着力推进挂钩帮扶民族乡工作,把农民增收、民族乡村发展增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是持续抓好闽政〔2012〕27号文件的落实。积极主动与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县区沟通协调,做到帮扶政策逐条落实、帮扶资金尽快下达、帮扶成效逐年提高;深入各民族乡调研帮扶项目进展、帮扶成效落实、帮扶举措改进情况,继续检查通报政策的执行情况,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挂钩帮扶工作制度化。二是加强挂钩帮扶工作指导。继续实施“民族乡村特色经济发展扶持增收工程”,指导民族乡按规划用好帮扶资金。适时召开“全省民族乡村特色产业经济发展交流会”,推出一批“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典型;举办“全省第二届少数民族名优茶评选大赛”活动,培育一批民族乡村农产品牌,着力提高民族乡村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对“挂钩帮扶民族乡资金”和“民族乡村特色经济发展扶持增收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检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农民增产增收为指标,继续突出对重点项目、领头创办合作企业带头人的扶持,促进高山族经济社会事业加快发展。

(二)着力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把特色文化、特色村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一是大力实施“少数民族文化‘双十一’繁荣发展工程”,组织各地开展11个少数民族文化精品项目规划或方案的编制审定,按照“地方为主、省里支持、分期实施”的原则抓好落实。配合国家民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市县联合举办“海峡两岸各民族欢度‘三月三’节暨福建省第二届‘三月三’畲族文化节”、“第二届海峡两岸民族乡镇发展交流会”。支持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和表演项目训练基地。二是开展新一轮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修订完善34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规划,争取更多村寨列入全国规划,对首批11个试点村进行检查验收。组织全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村开展学习观摩活动,努力把民族特色村寨建成“传承与保护、发展与创新”少数民族文化的示范基地。三是继续扶持民族教育发展。摸清全省民族中小学基本情况,协调推进民族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推进少数民族职业教育,与省直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少数民族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指导5所高校办好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

(三)着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把宣传教育、落实政策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一是开展以“宣传政策、展示成果、奉献爱心”为主题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民族政策和法规,充分展示我省民族发展成就,号召社会各界帮扶少数民族群众民生,推动民族政策落实,让少数民族群众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进一步增进各民族之间的感情和团结。二是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继续推进40个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工作,按照创建试点的“两个办法”组织验收工作,选定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三是开展城市民族工作调研。进一步了解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现状和需求、困难,分析引发纠纷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管理和服务的措施。做好修订《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工作。

(四)着力依法规范管理,夯实宗教健康发展基础。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依法管理。一是做好宗教专项工作“回头看”。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换证、财务监督管理和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社会保障等专项工作进行梳理,做好扫尾工作,转入常态管理。实施《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办法》,部署和推动工作开展。二是指导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开展宗教团体现状的专题调研,形成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发挥宗教团体积极作用的指导性意见。坚持宗教界人士季谈会制度,引导宗教界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支持各教举办教职人员培训,指导推进宗教院校工作,落实新出台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三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全省宗教系统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举办第二期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班,组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推动各地加强基层宗教工作执法主体建设,提高基层宗教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五)着力稳中求进创新,分类指导各教重点工作。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十部门《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分动员部署、排查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开展对寺观管理中的乱象进行专项治理。厅门户网站将分批公布佛道教寺观、教职人员信息,维护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公开监督。二是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天主教、基督教有关工作。三是进一步扩大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联系点,在调研、总结5年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修改出台新的指导性意见。

(六)着力加强正面引导,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一是开展“教风年”、“学习月”、“慈善周”三个活动。开展以“教风年”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营造遵规守戒的良好风尚,抵御不良风气和邪教的侵袭。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进一步营造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氛围。继续开展以“慈爱人间、八闽五教同行”为主题的“宗教慈善周”活动,引导找准社会公益需求,支持打造有影响力的慈善品牌,建立完善慈善长效机制,帮助解决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二是开展闽台宗教和民间信仰文化交流活动。积极参加海峡论坛,继续办好闽台佛教文化交流周活动,认真做好民间信仰和民族乡镇的两岸交流工作。支持各地各教开展闽台交流交往。三是鼓励宗教界深入推进宗教思想建设。分类指导佛教、道教开展讲经讲道活动、天主教开展教会本地化神学研讨、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宣讲和讲道交流、伊斯兰教开展解经工作,引导各教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进步的阐释,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七)着力改进工作作风,展示民宗工作部门形象。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带头改进作风,简化公务活动,落实党风廉政、政风行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做到当好人民公仆、严守政治纪律、反对铺张浪费、反对腐化堕落、推行“马上就办”,杜绝工作推诿、扯皮、拖拉等现象发生,切实为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进一步提升民族宗教工作水平。

四、2013年预算收支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2013年,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收入预算为3804.34万元,其中:当年公共预算拨款3757.41万元、财政专户拨款20.13万元、其他收入26.8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3804.3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572.6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81.34万元、公用支出175.21万元、项目支出2775.13万元。部门支出预算3804.34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按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民族事务2951.44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保障本级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民族事务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宗教事务501.15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开展宗教事务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省民族宗教研究所开展民族宗教研究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

(三)行政单位离退休172.17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开支本级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四)事业单位离退休10.78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宗教研究所开支退休人员经费和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五)医疗保障66.41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本级、省民族宗教研究所开支的职工医疗保障支出。

(六)住房改革102.39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本级、省民族宗教研究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附件:1.收支预算总表

     2.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2013年3月25日

 

 


附件1

收支预算总表

                          单位:万元(保留两个小数)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3年预算

项                    目

2013年预算

一、公共预算拨款

3757.41

一、人员经费

854.00

其中:公共预算拨款(补助)

3757.41

   1.人员支出

572.66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补助)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81.34

     自筹津补贴补助

 

         其中:离退休费

178.95

二、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公用支出

175.21

三、财政代管资金专户拨款

 

   其中:离退休公务费

4.00

四、财政专户拨款

20.13

三、项目支出

2775.13

五、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

 

 

 

六、动用单位结余结转资金

 

 

 

七、其他收入

26.80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3804.34

本  年  支  出  合  计

3804.34

八、上级补助收入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九、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上缴上级支出

 

收      入      总      计

3804.34

支      出      总      计

3804.34

附件2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资  金  来  源

合  计

公共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合计

1029.21

2775.13

3804.34

3757.41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1029.21

2775.13

3804.34

3757.41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本级

851.40

2775.13

3626.53

3606.40

 

20123

民族事务

551.31

2400.13

2951.44

2931.31

 

20124

宗教事务

 

375.00

375.00

375.00

 

20805

行政单位离退休

172.17

 

172.17

172.17

 

21005

医疗保障

49.20

 

49.20

49.20

 

22102

住房改革

78.72

 

78.72

78.72

 

 

民族、宗教研究所

177.81

 

177.81

151.01

 

20124

宗教事务

126.15

 

126.15

106.39

 

20805

事业单位离退休

10.78

 

10.78

10.78

 

21005

医疗保障

17.21

 

17.21

14.25

 

22102

住房改革

23.67

 

23.67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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