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预算说明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5-03-10 17:11

2015年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预算说明

 

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经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14号)要求以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批复省民宗厅2015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闽财指[2015]25号)的批复,现将我单位2015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26号),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各级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承担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参与起草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起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民族、宗教事务信息化建设。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宗教院校,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办理有关事务。

(八)依法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总编制数74人,实有人数68人,其中行政编制54人,事业编制14人。包括10个机关行政处室及1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303301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本级

303601

民族与宗教研究所

三、2015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5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民委主任会议精神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宗教问题正确道路为方向,以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确保民族乡村与全省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宗教领域和谐稳定为目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加快民族乡村赶超发展,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稳定,为实现新福建新目标做出新贡献。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贯彻。积极协同有关部门筹备召开全省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成就和经验,表彰2010年以来在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

(二)适应民族工作新常态,确保民族乡村实现发展目标。深化挂钩帮扶体制机制。持续推动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协调挂钩单位加大对民族乡村基础设施、扶贫开发、生态建设等的扶持力度。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继续实施“民族乡村特色经济发展扶持增收工程”。注重培育新的增长点,充分发掘民族乡村的优势产业资源,以发展特色产业带动第二、三产业发展。

(三)着眼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推进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少数民族科教文卫事业发展。继续协调推进民族中小学寄宿制改扩建工作和标准化建设,重点扶持一批民族中、小学校塑胶跑道等设施建设。继续推进高校开设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召开各有关高校民族预科班座谈会,总结、交流举办民族预科班好的经验和做法,共同研究下一阶段工作。继续推进帮扶贫困生工作。推进少数民族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名师讲学交流活动。争取在职业院校开设畲族银雕等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特色专业。继续抓好少数民族实用技术人才培训工作。开展民族乡村义诊活动和妇女健康体检。

(四)持续推进海峡两岸少数民族文化交流交往。筹办“第四届海峡两岸民族乡镇发展交流会”、福建省“第四届‘三月三’畲族文化节暨第八届海峡两岸少数民族丰收节”,不断深化两岸民族文化交流交往。

(五)加强宗教工作法规建设,提高管理宗教事务水平。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广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加强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宗教界以“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为主题,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进场所活动,以宗教界举办的各类学习培训为平台,以各宗教活动场所为依托,广泛宣传《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帮助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学会运用宗教政策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举办宗教干部培训班。

(六)推进宗教重点工作,探索破解宗教热点难点问题。继续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继续认真贯彻国宗局等十部委《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综合治理寺观乱象问题,持续推进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规范管理,推进佛、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在网站上的公告、查询和挂牌工作。继续抓好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常态化管理工作。继续做好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和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推动这三项工作进入常态化管理。

(七)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推进宗教服务社会发展大局。指导各宗教团体加强宗教人才队伍的培训。推动分级分类培训宗教人才工作常态化。继续开展宗教主题活动。继续以“教风”为主题,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支持佛教界、道教界开展文明敬香、合理放生活动,倡导建设和谐寺观、文化寺观、生态寺观。支持宗教界在公益慈善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继续举办“宗教慈善周”活动,重在提高认识、增强能力、打造品牌。

(八)支持宗教界在对外对港澳台交往中发挥积极作用。继续举办闽台佛教文化和民间信仰文化交流叙缘的活动,指导各地以关帝文化节、保生慈济文化节等活动为平台,进一步深化闽台宗教、民间信仰文化交流交往。用好用活宗教文化资源,支持宗教界在扶持民族乡村发展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发挥作用。

四、2015年预算收支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2015年,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收入预算为4327.77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4327.77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4327.7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847.8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95.51万元,公用支出277.16万元,项目支出2907.2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4327.77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按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民族事务2932.14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保障本级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民族事务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宗教事务915.98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开展宗教事务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省民族宗教研究所开展民族宗教研究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

(三)行政单位离退休211.46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开支本级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四)事业单位离退休10.76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宗教研究所开支退休人员经费和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五)医疗保障57.58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本级、省民族宗教研究所开支的职工医疗保障支出。

(六)住房改革99.85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本级、省民族宗教研究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七)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100万元。主要用于省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会的支出。

 

附件:1.收支预算总表

     2.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3.部门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4.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5.“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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