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预算说明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7-02-27 10:21

2017年省级部门预算经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22号)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26号),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各级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承担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参与起草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起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民族、宗教事务信息化建设。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宗教院校,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办理有关事务。

(八)依法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包括10个机关行政处室及2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本级

财政核拨

54

49

省民族与宗教研究所

财政核拨

18

13

省宗教事务

服务中心

财政核拨

30

24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今年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为统领,以提高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为保障,以发挥民族宗教工作独特优势求作为,认真研究谋划、聚焦重点难点、狠抓薄弱环节,着力加快民族乡村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着力开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着力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着力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全力维护全省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做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加快民族乡村全面建成小康步伐

坚决打赢少数民族脱贫攻坚战。针对人均年收入4500元以下的少数民族贫困村群众,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继续推动实施“一对一”“一户一策”的帮扶。汇编《福建省有关惠农民生政策》,指导民族乡村用好、用足、用活各项扶持政策,不断激发少数民族贫困村自我发展、用好政策、生成项目的能力。通过打造畲族月嫂品牌、开展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提高民族教育和卫生医疗水平等方式,建立健全民族乡村稳定脱贫长效机制。

支持发展民族乡村特色经济。制定我省贯彻《“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抓好第三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召开全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建设现场会,总结推广一批先进典型。继续扶持少数民族乡村发展特色产业项目,加快民族乡村电子商务发展,力争发现和培育一批新的增长点,发展特色经济,促进增产增收。

凝聚民族乡村发展强大合力。深入贯彻《关于做好挂钩帮扶民族乡村工作的通知》,继续推动省直单位、沿海发达县(市、区)挂钩帮扶19个民族乡工作,推动各地做好19个民族乡之外的432个民族村挂钩帮扶工作,对567个民族行政村以外的民族自然村予以适当倾斜帮扶,帮助民族自然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争取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宗教慈善等社会资源,更好参与、投入、支持民族乡村建设。继续做好少数民族造福工程搬迁工作,推动各地优先将居住在地质灾害点的少数民族群众列入“造福工程”搬迁计划,确保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掉队。

(二)促进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共同繁荣发展

加强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手抓抢救和保护,一手抓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重点打造我省畲族和回族两个民族文化共同繁荣发展展示窗口。围绕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支持指导整理、宣传我省回族文化。举办第五届全省少数民族文艺调演、福建省第六届“三月三”畲族文化节。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畲医畲药的挖掘整理和保护传承工作。认真做好《畲族卷?科仪唱本》的出版工作、《中国南方回族文化事业》《中国南方回族谱牒碑刻补遗》丛书福建部分的资料整理工作。

支持发展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联合省教育厅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政策落实,开展巡回讲学活动。继续办好有关高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扩大招生规模。协调做好有关招生工作。建立少数民族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和专家库。争取联合省卫计委开展少数民族乡医疗卫生工作调研,加大卫生扶贫力度,支持民族乡村卫生院所建设,组织开展义诊、送医送药和少数民族妇女健康体检活动。新命名一批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和全民健身融合发展。

(三)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继续指导福州、厦门、泉州等地主动谋划、积极开展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办实事活动,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清真饮食、宗教信仰、文化生活、丧葬习俗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对接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有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联合省直有关部门,部署开展2017年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继续培育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开展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推荐评选工作。支持做好社区、企业和学校民族工作,主动引导少数民族务工经商求学人员与当地群众和睦相处、和谐发展。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大力宣传党的各项民族政策,以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为主题,促进各民族在文化上的交融和认同。继续做好民族文化进校园、进社区等工作。充分发挥我省对台优势,加大闽台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交流力度,举办第十届海峡两岸少数民族丰收节,举办2017海峡两岸少数民族茶产业交流会暨福建省第四届少数民族名优茶评选大赛活动。

(四)深入贯彻全国和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

重视抓好学习培训。下发通知,对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学习贯彻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组织编写《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宗教基础知识读本》《福建省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读本》,为学习和贯彻会议精神提供参考。举办分管宗教工作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民族宗教局长培训班,培养一批掌握业务、熟悉业务的行家里手。指导举办各类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形成宗教界广泛知晓、自觉贯彻会议精神的良好氛围。

重视抓好工作落实。对由我厅负责牵头落实和参加的工作任务逐一进行分解,明确厅内责任处室、思路举措、时间进度等事项。各处室要积极主动、认真履职,推动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重视抓好调研检查。制定对贯彻全国和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情况开展调研检查工作的意见,提前印发各地落实。会同省委统战部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适时召开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经验交流会。

(五)加大对宗教界正面引导力度

努力在引领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上下功夫。调研总结宗教中国化在福建的历史和现状,把坚持宗教中国化原则贯穿到宗教工作“导”的方方面面。在宗教界组织开展“践行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化方向”主题实践活动,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宗教界的自觉追求和行为规范。坚持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我省各宗教,培养宗教界人士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努力在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上下功夫。加强全省性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建设,加大宗教界人才培养力度,筹备开展省佛协、省道协和省天主教两会换届工作。成立全省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使之成为宗教工作在“导”字上下功夫的重要平台。谋划改进宗教院校工作,加快推进海峡道教学院筹备建设。继续开展以“规范”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为重点,促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

努力在引导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上下功夫。继续办好“宗教慈善周”活动,重点支持宗教界开展扶贫济困和创新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方式。发挥我省地缘优势和祖庭文化优势,加强闽台宗教和民间信仰文化交流,将两岸宗教交流重心向中生代转移,团结台湾基层民众。鼓励我省宗教界开展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交流,促进民心相通,为“一带一路”软实力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六)切实提高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深入实施民族宗教领域“七五”普法规划。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民族宗教事务治理的具体实践,推动在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以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为重点,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等活动。

推进民族宗教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加大《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工作协调推进力度。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新版《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制作换发等专项工作。推进简政放权,推行电子政务,规范网上办事。全面清理整合我厅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形成“权责清单”。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七)大力加强民宗系统各项建设

着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巩固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认真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责任清单”、“问题清单”、“问责清单”,压实主体责任,加大问责力度,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防“四风”反弹。开展机关党委公推直选换届工作。围绕庆祝建党96周年,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继续从严管理干部档案,加强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领导干部个人报告有关事项等工作。

着力创新民族宗教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宗教工作联席会议等平台和载体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宗教工作格局。主动与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沟通联络,借势、借智、借力为民族宗教工作提供智库支撑。搞好厅机关内部各处室之间,厅机关与厅属事业单位、全省性宗教团体以及宗教院校之间的工作衔接,坚持问题导向,有效推动突出问题解决,促进工作落实。

着力推动机关作风建设。以党建带动业务工作发展,开展“建设新福建、机关走前头”主题实践活动,积极争创第十三届省级文明单位。深化“马上就办、真抓实干”,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机关效能建设,治庸治懒治奢,进一步理顺厅机关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机关工作管理秩序。改善办公环境等硬件建设,保障正常办公秩序运转。紧跟“数字福建”建设步伐,加强民族宗教系统信息化建设,努力建设省、市、县之间的信息互联通道。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健全干部正向激励机制,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积极倡导学习氛围,加大民族宗教干部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形成“团结干事、严谨办事、用脑做事、大胆管事、干净成事”的良好氛围,牢固树立“福建民宗人”良好形象。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2017年,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收入预算为746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966.57万元,单位其他收入32.33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1466.1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7465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416.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26.64万元,公用支出302.02万元,项目支出5619.64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5966.57万元,主要支出项目包括:

(一)行政运行1075.31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保障本级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二)民族事务3128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开展民族事务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宗教事务1374.93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开展宗教事务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省民族宗教研究所开展民族宗教研究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省宗教事务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宗教团体院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

(三)行政单位离退休4.8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开支本级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四)事业单位离退休1.1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宗教研究所、省宗教事务服务中心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40.52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省民族宗教研究所、省宗教事务服务中心缴交在职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六)医疗保障84.58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本级、省民族宗教研究所、省宗教事务服务中心开支的职工医疗保障支出。

(七)住房改革157.33万元。主要用于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本级、省民族宗教研究所、省宗教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部门无政府性基金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预算安排20万元。主要用于安排对台的民族宗教界交流学习。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八项规定”、“约法三章”以及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模,确保2017年“三公”经费不突破上一年度预算数。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24万元。主要用于部门工作中对上级民族宗教部门、民族村及宗教界人士等的接待活动。与上年相比支出下降0.83%,主要原因是: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关于压缩一般性支出的要求,压缩部门2017年接待费。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预算安排82万元,其中:公车运行费46万元,公车购置费36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增长64%,主要原因是:2017年省级财政同意批复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本级和省宗教事务服务中心各购置一部公务用车。2017年全部门公车保有量5辆,其中:厅本级4辆,二级预算单位省民族宗教研究所1辆。

附件:1.收支预算总表

2.收入预算总表

3.支出预算总表

4.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6.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7.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8.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9.相关公开事项的补充说明

附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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