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09-09-11 21:5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民族补助款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民族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民族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福建省民族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民族补助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民族补助款在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补助款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改变落后面貌,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民族补助款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集中使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挪用、截留,不得替代正常经费。
第四条  民族补助款实行因素分配,项目管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规范,讲求使用效益。
第五条  民族补助款补助范围:
1、水、电、交通、安居、基本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3、扶持种养植(殖)业等经济发展项目和人才培训、科普项目。
4、省民族宗教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
第六条  推行民族补助款项目公告公示制,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按相关因素预分配资金。省财政厅于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一个月内将年度民族补助款安排数通知省民族宗教厅。省民族宗教厅根据各设区市县(市、区)少数民族人口数、民族乡村数、人均收入、地方财力、国民生产总值以及上年补助款使用情况等相关因素,测算并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会省财政厅后,于每年四月底前联合下达预分配指标。
第八条  县级民族宗教局、财政局根据本地急需解决的问题,按省下达的预分配指标的120%提出项目补助申请,于每年五月底前联合上报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六月底前联合上报省民族宗教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项目补助申请应按照量力而行、集中使用、合理布局、保证急需的原则编制。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申请补助理由、自筹资金情况、申请补助金额、项目完成时间、建成后预期效益(经济和社会)、评估论证意见等。
第十条  省民族宗教厅牵头对各地申请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提出项目补助方案,会省财政厅后,于九月底前联合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章  公告与公示
第十一条  民族补助款按照国务院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04]2号)的规定进行公告公示。省民族宗教厅、省财政厅将把公告、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民族补助款检查的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执  行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局应在收到上级补助通知文件的一个月内,将资金拨入民族补助款的专户。对民族补助款不及时到位的县、市,省里将减少或取消对本市县下年度民族补助款的补助。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局、民族宗教局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和补助金额执行,未经省民族宗教厅、省财政厅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补助的项目和金额。做到项目落实、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局、民族宗教局应加强民族补助款的使用管理,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及时掌握项目的实施进度,监督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局、民族宗教局应加强对民族补助款使用的监督。县财政局、民族宗教局每年对民族补助款使用应进行全面跟踪检查,检查的情况应于次年五月底上报设区市财政局和民族宗教局。各设区市财政局和民族宗教局要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开展抽查,并将县级全面检查和设区市重点抽查情况于每年六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厅。对不上报检查情况的市县,省里不安排下年度民族补助款。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厅将不定期开展重点项目追踪检查。
第十六条  民族补助款的分配和使用,应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民族补助款分配和使用中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安排的民族补助款,中央另有规定的,按中央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过去有关民族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或做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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