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解决高山族家庭困难户生产生活问题的有关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09-09-14 21:50

 

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财政局:
根据全国、全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工作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48号)精神,为了扎实做好“十一五”期间我省高山族群众发展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扶持全国22个人口较少民族(含高山族)加快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期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民族工作主题。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国家扶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扶持到户”工作方针,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狠抓落实。工作任务较重的设区市、县(市、区)要有一个协调小组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具体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有关市、县(市、区)都要成立由民族宗教部门和乡(镇、街)负责人组成的帮扶责任小组,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帮扶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到户,确保帮扶项目顺利有效地实施。
二、制定措施,帮扶到户
我省现有高山族人口239户477人(不含家庭中其他民族人口),分布在全省8个设区市42个县(市、区)。他们居住分散,人口成份构成多样,经济收入相差较大,发展不平衡。有关市、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扶持到户的政策措施,有效解决我省高山族同胞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他们的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的平均水平。
(一)生产性项目帮扶。主要扶持有劳力、缺资金的高山族困难户。因户制宜,采取无偿扶持和一至二年贴息“小额信贷”相结合的办法,帮助他们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等生产性项目,增加家庭经济收入。
(二)就业帮扶。对待业及因企业改制而下岗的高山族同胞,帮扶责任小组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协助落实《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及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优先解决高山族下岗工人再就业。同时,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兴办个私企业。对于因下岗待业或无业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三)子女教育帮扶。为确保高山族同胞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大学阶段的学习,对家庭困难的,根据就读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补助标准给予发放助学金。
(四)住房帮扶。农村贫困家庭无劳动力的,又无房、或住土坯房、危房的农村住房困难户,每户给予1-1.5万元的修建房资金补助;城镇下岗待业或年老体弱、收入甚少的无房户、借(租)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户,在争取有关部门提供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的同时,给予适当补助。
(五)大病就医帮扶。高山族困难户家庭中成员患大病就医的,视具体情况分年度给予适当补助。
(六)老年人困难补助。高山族低收入的家庭,符合城乡“低保”“社保”的,要做到应保尽保。对部分年老体弱、丧失劳力又未纳入低保的低收入人口,可发给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老一代的高山族同胞逢年过节时予以慰问。
三、筹措资金,有效管理
各级要积极筹措资金,切实管好用好扶持资金,确保扶持到户的专项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到位,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真正让高山族家庭困难户受惠。
(一)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继续争取国家有关的扶持资金,做到“十一五”期间中央、省级每年用于帮扶高山族家庭困难户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各市、县(市、区)也要有相应的配套扶持资金到位。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申报扶持资金补助项目。省民宗厅将根据各县(市、区)高山族人口数、困难户数、地方财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当年省级扶持资金预分配方案会省财政厅后联合下达县(市、区)预分配指标,同时抄送设区市。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财政局根据高山族群众困难的情况,对帮扶对象提出的项目补助申请进行初审(附表),并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在省下达的预分配数内提出分配到户的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后,上报市民宗局、财政局;市民宗局、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的申请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汇总后上报省民宗厅、财政厅。省民宗厅牵头审核,提出项目补助方案会省财政厅后,将项目补助资金联合下达。
(三)拨付扶持补助资金。县级财政在收到上级补助通知文件后,要及时将扶持资金拨入专户。县民族宗教部门和乡(镇、街)高山族帮扶责任小组根据省确定的补助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予以拨款,以确保帮扶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追踪检查,加强监督
各级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应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扶持高山族发展的项目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县、乡(镇、街)政务公告栏上进行公告公示,做到专款专用,杜绝分配和使用中出现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有关市、县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应对帮扶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效益和存在问题等进行全过程追踪检查,检查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省民族宗教厅和财政厅。
 
附件:福建省高山族困难户帮扶项目申请表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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