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少数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09-09-14 21:50

 

为加强和规范对少数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少数民族助学金”)的管理,确保我省少数民族中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省财政厅、教育厅和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制定了《福建省少数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少数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少数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
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少数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少数民族助学金”)的管理,确保我省少数民族中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助学金适用范围为:独立设置民族中学及承办民族班的普通中学中的少数民族在校中学生,补助对象主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中学生。
  第三条 少数民族助学金由省、市、县(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少数民族中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助学金发放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教育、民宗、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学生困难程度分3-4个档次判定,对已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补助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 少数民族助学金根据当年实际在校少数民族学生数,并按高中每生1000元/年、初中每生600元/年的标准进行筹措。每年所需经费按照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分担比例由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厦门市少数民族中学由厦门市财政承担。
    第五条  少数民族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有关学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将《福建省独立设置少数民族中学及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有关申请指南发放给本校少数民族学生,以便少数民族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校提出助学金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中学和办有民族班的普通中学要在新学年开学3周内,确定本学年享受少数民族助学金学生名单及拟补助金额,经公示后,填报《福建省独立设置少数民族中学及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2)和《福建省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3)于9月25日底前报至同级财政、教育、民宗部门,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民宗局审定后将《福建省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统计表》上报至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审核批准汇总。
    第七条 各设区市教育局、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应审核汇总所属县(市、区)及市属学校上报的《福建省独立设置少数民族中学及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统计表》,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福建省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统计表》上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厅,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厅审核后下达省级少数民族助学金专项资金。
    第八条  每年10月10日之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民族宗教厅将审定后各市、县(区)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中在校少数民族中学生数下文通知有关市、县(区)。
    第九条 每年10月20日前,本学年省级财政应承担的少数民族助学金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通过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入有关县(市)、区财政局金库,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少数民族助学金预算指标后,应在10日内将省级 “少数助学金”专项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少数助学金”专项直接拨付学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少数民族助学金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少数民族助学金申请、发放及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少数民族助学金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少数民族助学金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在校少数民族中学生生活费开支,少数民族助学金发放可采取就餐卡或就餐券的形式,对没有寄宿或寄膳的学生,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按月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储蓄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少数民族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少数民族助学金中抵扣。不具备上述办卡、办券的学校,可采用发放现金形式,但必须学生本人签领不得代领。
    第十二条  独立设置民族中学及承办民族班的普通中学要建立专门档案,分年度按每月建立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档案资料备查,并在每学期结束后填报本学期《福建省少数民族助学金发放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同级财政、教育、民宗部门,由县(市、区)财政、教育、民宗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至设区市、省财政、教育、民宗部门,以便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民宗部门应加强对少数民族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民族宗教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财政、教育、民宗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和民族宗教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秋季开始实施。
    附表:1、福建省独立设置少数民族中学及中学民族班少数族中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2、福建省独立设置少数民族中学及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3、福建省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统计表
             4、福建省少数民族助学金发放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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