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局:
经研究,现下达你县(市、区)2018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万元,款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科目。有关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福建省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4号)等有关规定,抓紧项目实施,强化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防止资金结转结余,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要改进资金使用方式,强化项目精准扶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纠正简单发钱发物或以资产收益扶贫为名追求短期分红的做法。同时,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并及时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录入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有关县(市、区)民宗、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福建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闽财农〔2017〕63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做好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及管理工作,并及时将批复的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报送省民宗厅、财政厅备案。
附件: |
2018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表 |
福建省财政厅 |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
2018年5月28日 |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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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
2018年5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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