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捷序副省长在全省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08-02-25 21:51
洪捷序副省长在全省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洪捷序
二零零八年
 
一、肯定成绩,把握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责任感
    五年来,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
    一是营造了推进民族事业发展、促进宗教工作提升的良好条件。省委、省政府分别召开了全省民族工作会议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全省宗教工作座谈会,把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纳入“海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还成立了省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二是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乡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三是宗教事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宗教领域继续保持和谐稳定。各地坚持以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为重点,不断加强和规范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各级进一步规范对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印制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指导和审批,初步完成了全省多年来宗教场所登记遗留问题,妥善解决了一批宗教房产落实政策遗留问题和城建拆迁涉及宗教房产引发的矛盾纠纷。宗教外事工作管理逐步加强,支持和推动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对台、对外友好交往,较好发挥了我省宗教界在增进两岸同胞血脉亲情、促进祖国统一方面的特殊优势和积极作用。进一步引导推动各有关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大力弘扬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努力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作贡献。各级宗教团体积极发挥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的桥梁纽带作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全省不信教群众一道,积极投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扎实推进民族宗教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宗教问题和民族宗教工作。党的十七大强调: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今年1月16日,经中央批准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系统表彰大会暨2008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隆重表彰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并向长期从事宗教工作的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奖章,这在我国宗教工作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些都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表明民族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四谋发展”实践主题,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把握“四个关键”工作要求,朝着“四求先行”实践方向,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全力保持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宗教和顺稳定。
    (一)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继续坚持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确保省委、省政府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使全省民族乡村、少数民族群众切实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在改善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发展民族乡村经济社会事业、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特殊困难等方面进一步给予倾斜扶持。要继续抓好省直有关单位和有关沿海发达县(市、区)挂钩帮扶18个民族乡工作,力争取得新的实效,激发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的活力。
    (二)切实加快民族地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继续优先发展民族教育事业,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认真实施民族中学和有关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的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把好事办好。进一步推进少数民族乡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民族乡村医疗设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领导干部,逐步建立健全全省少数民族后备干部人才库,提高少数民族干部整体素质。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城市民族工作的新途径,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民族工作水平。
    (三)着力推进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已近三年,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力争在规范、有效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在工作中,既要坚持依法行政,又要重视政策指导,运用法律与执行政策协调配合,妥善解决并处理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活动、推进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遗留问题、处置城市建设中涉及宗教房产引发的矛盾纠纷、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的规范管理等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四)支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投身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要进一步探索宗教服务社会的方法与途径,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特别是加强与台、港、澳宗教界的交流,充分发挥我省宗教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方面的特殊作用。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宗教界爱国人士的成长特点和规律,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要求,加大教育和培养力度,指导和推动有关宗教团体做好换届工作。要支持爱国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和自我管理,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三、凝聚合力,求实求效,努力提高民族宗教工作上新水平
    民族宗教工作在推进和谐社会构建和“海西”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自觉把民族宗教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继续推出惠民新举措,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增强工作实效,提高工作水平。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党的民族观、宗教观的宣传教育,各级领导特别是分管领导要加强学习民族宗教基本理论、基本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做到敢管、会管、管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族宗教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为政府主管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要善于与有关部门沟通联动,完善工作联系和协商机制,主动争取工作支持和配合,努力形成各方关心、支持、参与、推动民族宗教工作的合力。
    (二)健全工作网络,夯实基层基础。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绝大多数在基层,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主要在民族乡村,做好信教群众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也需要落实在基层,可以说,民族、宗教工作重点、难点都在基层。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央的精神和省委的要求健全基层民族宗教工作机构,确保其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配备执法力量。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村(居)三级民族宗教工作网络,城市街道、社区、学校和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民族宗教工作网络。要及时排查不稳定因素,稳妥处理民族宗教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水平。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民族宗教工作队伍,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组织保证。各级从事民族宗教工作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深入学习领会十七大报告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并把它作为谋划民族宗教工作思路的根本依据;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干部要按照黄小晶省长在2008年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以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加强学习,努力工作,通过持续努力,提升工作质量,通过精心运作,增强工作实效;要向受到表彰的同志学习,学习他们忠于职守、甘于吃苦、乐于奉献、勇于进取的精神风貌和思想品质,发扬“三平精神”,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多用一些时间调查研究,多花一些精力思考问题,多出一些实招解决问题,努力创造一流的民族宗教工作业绩。同时,各级政府要关心从事民族宗教工作的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我们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取得新成绩,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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