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09-09-15 21:50

 

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三十六条及《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省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推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针对我省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现状,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对象、时间
    以设区市为单位,根据实际,自行在各宗教中选出1—2个宗教活动场所作为财务规范管理试点单位。时间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至2009年6月30日为止,为期一年。
二、试点工作规范的内容
    (一)健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会计、出纳、财务主管岗位,会计、出纳人员应尽可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一是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会计、出纳、财务主管人员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岗位管理等相关规定。二是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财务收支的审批范围、审批人员、审批权限以及审批的具体程序与方法。三是制定内部监督及制约制度。要求做到会计、出纳岗位分开,账、钱、物分管,支票与印章分离。
    (三)加强财务管理。一是按照《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立银行基本账户,设置会计账簿,实行独立核算。二是加强资产管理。建立财产物资明细账,并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表、账物相符。三是规范收支管理。收入要及时入账,大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设账外账,不搞小金库。支出手续要完善,要有完整的审核、审批记录。
    (四)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报表定期上报制度、财务工作年度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宗教工作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检查,促进场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基础管理,维护宗教领域稳定,促进广大信教群众在建设海西“两个先行区”中发挥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也比较敏感,希望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按照《宗教事务条例》、《会计法》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从现在开始,各地应在认真组织宗教界学习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好试点工作的宗教活动场所,拟订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8年8月15日前上报省民族宗教厅备案。
    (三)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新办法,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厅将通过财务制度及运作程序抽查、收支审计等方式,加强督促和指导。同时,认真总结各地试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拟于明年下半年召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试点工作座谈会,全面推广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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