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0-06-02 21:50
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
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民宗局: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广泛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从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出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积极探索民族工作社会化机制,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力促进了全省各民族的团结和谐,为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现就我省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广泛组织全省各族群众,发动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努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应有贡献。
    (二)总体目标
    ——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制定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容的一整套民族政策,为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保证。省委、省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推进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要使各族干部群众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重要性,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切实把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落实到民族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真正转化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巨大力量。
    ——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加强民族团结的必然要求。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要始终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放在突出的位置,继续贯彻落实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把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发展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走出一条具有本地特点的加快发展的路子。要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科技、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不断提高各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要重视城市民族工作,做好外来少数民族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要把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 好地惠及各族群众。
    ——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关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大局。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要始终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着眼于巩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充分尊重和理解各民族之间的差异,严格执行民族平等政策,进一步加强民族关系协调工作,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在全社会增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公民意识,坚定自觉地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我省是少数民族散杂居省份,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要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要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民族关系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持依法处理。对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分子,则要坚决依法打击。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来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具体要求
    (一)围绕中心
    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紧密结合起来,与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为中心工作创造一个团结稳定的环境,推动中心工作顺利进行。同时,通过抓好各项中心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供强大的动力,推动创建活动有效开展。
    (二)因地制宜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着力探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要结合开展挂钩帮扶民族乡村活动,广泛开展“和谐民族乡村”、“和谐民族社区”和“和谐民族学校”创建活动,推进创建活动的开展。同时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定期总结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经验,为创建活动的开展源源不断地注入活力。
    (三)夯实基础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要在整体推进的同时,把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等作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主阵地、主渠道,通过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尊重和体现各族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投身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之中,通过创建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讲求实效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既要重视内容,始终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又要讲究形式,不断增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提高创建活动的针对性,把创建的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与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结合起来,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推动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形式
    (一)广泛开展争优创先活动
    争创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载体。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模范县(区)、模范乡(镇)、模范村(社区)、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等活动,培养一大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
    我省已基本形成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惯例。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推动表彰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除了授予荣誉称号,还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待遇。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让模范事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
    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对于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宣传教育要坚持多层次,既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既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既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切实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要在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开设民族理论政策课程。要高度重视在学校、在广大青少年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切实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要把旗帜鲜明的立场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起来,把一般性内容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把阶段性的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切实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福建省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确定每年9月份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从前两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情况看,各地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好做法,推动了宣传月活动的深入开展。各地要继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各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要通过举办成就展、知识竞赛、文艺表演、演讲征文等,展示各族人民的幸福生活,宣传未来的美好前景。要组织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事迹报告团赴各地巡回报告,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丰富多彩、有声有色。
    (五)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各民族独具特色的传统节日,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各民族的思想和情感。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如畲族的“三月三”乌饭节等,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的交流、理解和团结。同时,通过在节日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弘扬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 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
    (六)充分发挥教育基地的作用
    我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形象、生动地反映了各族人民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推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精神和先进事迹,是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场所。要充分利用这些教育基地,通过组织各族群众参观学习、举办专题报告、讲座等方式,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要加强教育基地的建设,不断充实和扩大教育基地的内容,使教育基地切实发挥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工作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实现科学化、规范化、长期化,必须建立健全推动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性,把这项活动摆在重要位置,制定阶段性计划和长远规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效开展。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
我省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族宗教厅共同负责,省民族宗教厅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市、县(区)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宣传、统战、民族工作部门共同负责搞好本地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具体工作可由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建议省各相关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专门机构并有人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
    (二)协调配合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需要各方面、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宣传、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推动创建活动有效开展。省民族工作协调委成员单位和各相关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职能,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要建立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广泛吸收各方面参加的创建工作网络,积极组织各族群众开展创建活动。
    (三)监督检查机制
    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各地区、各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制定监督检查规划,采取专题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着力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要把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作为衡量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每年10月份左右,宣传、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将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条件保障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重视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经费投入,要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费列入预算,努力提供相关的工作条件,以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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