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1-07-05 11:01
关于在全省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推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实施,按照国家宗教局有关通知及统一部署,我省于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全面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的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充分认识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是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程,也是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对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界自身素质、维护宗教界的团结稳定、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加快“海西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一定要从“打基础、管长远”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所具有的扶正祛邪的意义;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所具有的从关键环节突破的意义;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所具有的强力推动的意义;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所具有的贯节通渠、破点带面的意义。
    二、要认真研究,全面掌握认定备案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全面实施《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推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宗教界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目标任务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是一项由国家宗教局统一部署,在全国统一开展的重要工作。各地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从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按时完成我省教职人员专项性、阶段性的认定备案工作,基本上实现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制度化、系统化、网络化管理,为转入常态化的依法管理打下基础。
    (三)工作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根据各地宗教工作与各宗教的实际情况, “统一部署,分教指导,阶段推进”,积极稳妥开展认定备案工作。
    “统一部署”,是指整个认定备案工作必须统一要求、统一步调、统一基本程序、统一基本做法、统一工作时间表。 “分教指导”主要是指:因为五大宗教教理、教义、教规、教情各不相同,而从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各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来看,不同宗教的教职人员乃至同一宗教中不同教职的认定规则、认定程序、认定单位、报送单位直至备案单位都不尽一致。这就要求在工作中加强分教指导。省、市、县各宗教团体一定要充分重视起来,必须指定几个专人负责,切实负起对各教认定备案的指导以及具体的实施工作。
“阶段推进”主要指各宗教要按照统一的工作时间表,按照认定和备案两个程序,科学合理安排,密切配合、环环紧扣,逐步推进,分批分期认定报备。要做到“总量规划,分量调控,分步实施”。
    2 .坚持整体推进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整体推进”包括:各级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行政区域,组织各宗教团体认真按照国家和本省关于教职人员认定的有关规定,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个别指导”主要是指对存在特殊问题的个别地区、个别宗教教派、个别教职人员的认定,各级宗教部门要进行重点指导,和相关宗教团体一道,认真调研、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妥善处理。
    3 .坚持先易后难、先一般后特殊的原则。
    要通过分析研判,将本地区、本教别的教职人员队伍现状做出一个基本判断,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和排队。对有关办法实施前就已合理合法明确获得教职人员资格,无需再按该办法的相关条款履行认定程序的,应作为第一批次的报备人员,在组织填写有关认定表格资料后直接进入备案程序;对于需要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的教职人员,应尽快按有关程序组织学习、培训、认定;对那些在全国性、全省性宗教团体的有关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尚未明确规定如何处理的特殊类别的教职人员,其认定备案工作应过细分析、充分酝酿,在多方达成基本共识后,列入最后批次的认定备案范畴;还不能解决的,留待专项工作后处理。
    (四)工作程序
    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和近期各全省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全省性佛、道、天、基四大宗教团体的“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细则”即将在今年《福建宗教》第3期的“法制之声”栏目中全文刊登,供全省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人士学习、查阅)为依据,“哪一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哪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具体程序为:“个人申报——寺观教堂提出意见——送县、区宗教团体(没有县团体的直接送县、区政府宗教部门)初审——报县、区政府宗教部门征求意见——送设区市宗教团体审核(或认定)——报设区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意见(或备案)——送全省性宗教团体认定——报请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由省宗教团体发证”。该程序应广泛告知宗教界,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流程进行,不能越级上报。
    (五)时间安排
    半年内分三批次上报:
    第一批次:在9月30日前完成。务必保证在第一批次中,将占总量30%-50%的教职人员备案表逐级上报至全省性宗教团体。
    第二批次:在10月30日前完成。确保达到教职人员总量的60%以上。
    第三批次:在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务必保证基本完成或占总量90%以上。
    三、要高效严谨,落实责任,确保教职人员认定备案专项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一)要组织发动,抓好培训。要组织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吃透主要内容,掌握相关规定,了解运作规程,充分认识做好认定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要想方设法帮助宗教教职人员熟悉“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填报样表,明确填报规范、填报内容,避免填报错误。由宗教部门和宗教团体分片、分批、分段、分教,以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集中安排时间、集中组织力量,组织集体性的现场培训、现场填报;对文化程度不高,填表存在困难的,可以开展教职人员间的一对一帮助,或吸收部分有一定文化和经验的信众开展义务帮助;对个别行动不便的,可以由场所、团体组织力量上门服务。
    (二)要制定方案,科学实施。各级市、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组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的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科学实施。尽量组织相关宗教部门和宗教团体,对认定和备案工作一起研究、一起进行,将两道工序、两个环节尽量集中起来,从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分开研究的,再分头进行。
    (三)要抓住重点,分步完成。要把握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和压缩不必要的手续和环节。对条件成熟、不存在争议和问题的群体认定对象,要批量性地组织起来,按照规范模本,直接填写有关认定备案表格资料,直接进入认定程序,逐级上报,力求大多数教职人员一次性大面积通过认定备案。对存在争议和问题,可暂时不列入此次专项工作范畴,留到今后日常的常规化管理阶段再行逐步解决。
    (四)要检查验收,总结经验。2012年1月10日前,各市、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对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对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的思想认识状况、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取得的具体成效、以及遗留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要注意总结成功经验,查找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对策措施,为今后日常的常规化认定备案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要积极探索,建立机制。要把专项工作作为依法管理的良好开端,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的法规、规章和相关实际,逐步探索总结一套符合实际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准入、考核、审核、退出办法,建立起长效的规范化管理机制,为专项工作后转入常态化管理奠定基础。
各地务必要按照国家宗教局王作安局长强调的将教职人员认定备案专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同时,要把教职人员认定备案以及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社保三项专项工作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精心谋划、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确保专项工作按期顺利完成,为推动《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水平、加强宗教自身建设、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海西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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