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2〕2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推动少数民族乡村加快发展
实施民族乡村特色经济发展扶持增收工程,重点支持和帮助民族乡村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特色产业,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形成一乡一优势产业、一村一优势产品,形成规模效益,促进增产增收,提高农民收入;帮助民族乡村开展“一户一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引导民族乡村发展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服务组织,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支持民族乡村的公路改造和提升、联网建设,推动有条件的人口200人以上民族自然村村道硬化。继续实施少数民族扶贫开发,抓好年人均纯收入在3000元及以下的民族贫困村的整村发展工作,稳步提高贫困群众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拓展增收渠道,扶持年纯收入3000元及以下少数民族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二、提升挂钩帮扶民族乡实效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7号)要求,健全工作机制,量化帮扶任务,强化帮扶措施,提高帮扶实效。对民族乡村,省各类专项资金按扶持革命老区的标准予以补助。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帮助民族乡发展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培育“造血”功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建立挂钩帮扶工作检查考核机制,加强挂钩帮扶项目跟踪落实和建设质量督查,使挂钩帮扶工作真正做到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为重点,加快发展特色产业。
三、加大少数民族“造福工程”支持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闽委〔2011〕47号)精神,加大少数民族“造福工程”实施力度,把少数民族“造福工程”和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结合起来,拓宽搬迁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增收和创业渠道,着力提升搬迁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提高搬迁群众的生活质量。
四、继续扶持人口较少民族高山族发展
按照“国家扶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扶持到户”的工作方针,结合我省贯彻《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民委发〔2011〕70号)的实施意见和高山族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年推进。重点扶持高山族人口相对集中的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产业、拓宽就业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生活水平。
五、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实施少数民族文化“双十一”繁荣发展工程,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发展和少数民族文化精品项目的规划建设工作。根据“明确目标、量化指标、集中财力、分期实施”的要求,制定规划,把宁德上金贝等11个少数民族村建设成为具有民族特色的民居、文化、农业、生态村寨。坚持“规划先行、项目优先”的原则,开展第二批特色村寨建设工作。按照“地方为主、省里支持、分期实施”的原则,实施“三月三”畲族文化节等11个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建设。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存、维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活动,加大民族文化产业扶持力度。继续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收集、挖掘整理工作,整理出版一批《福建省少数民族古籍丛书》。办好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命名一批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对台交流,支持海峡两岸少数民族交流与合作基地建设,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海峡两岸少数民族文化交流中心。
六、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卫生事业
继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落实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制度。优先扶持民族乡村幼儿园、民族中小学校,加快标准化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班,扩大中职学校少数民族学生招生规模。继续办好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选调一批城镇优秀教师到民族乡中小学任教和支教,充实民族地区师资队伍,改善教师学科结构。加强民族乡卫生院和民族村卫生室等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民族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服务基层政策。加大民族乡村民族医药工作者培训力度。
七、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继续在每年9月份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继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20个试点社区和20个试点民族村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提高对少数民族群众在特定需求、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水平。关注城市困难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政府的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八、认真组织实施
进一步完善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在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把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工作规划,分解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加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省民族宗教厅要加强监督评估能力建设,健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强化对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跟踪分析。省民族宗教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牵头对贯彻执行《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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