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十三五” 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7-11-06 14:4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十三五” 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7〕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国发〔2016〕79号),确保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与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坚持加快发展、缩小差距,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绿色发展、保护生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民族团结、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围绕“努力把福建建设成为中华民族团结进步的窗口”的总体目标,着力解决制约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发展的突出短板与薄弱环节,着力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全面发展,着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确保到2020年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与全省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

1.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到2020年民族乡村农村经济总收入和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脱贫攻坚取得实效,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产业结构更加优化,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幸福指数显著提高。生态保护进一步加强,人居环境更加优美,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优美的绿色发展之路。

2.社会事业全面提升。民族乡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升,教育、医疗条件明显改善,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少数民族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就业更加充分,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弘扬,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成效显著。

3.民族团结更加巩固。“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意识深入人心,“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全面加强,各民族群众“五个认同”(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不断增强,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提高,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逐步建立,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二、加快民族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

(一)集中力量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牢固树立科学治贫、精准脱贫理念,把脱贫攻坚作为发展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采取超常规硬举措,健全扶贫工作机制,确保如期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脱贫。继续把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贫困村纳入省级第五轮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实施范围,重点扶持23个少数民族贫困村发展。加大“百企帮百村”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经济,推动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开展“一户一就业”技能培训;开展少数民族月嫂培训,打造畲族月嫂品牌。积极推进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创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科技扶贫、旅游扶贫等行动,帮助少数民族贫困群众寻找增收脱贫门路。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相关扶持政策,推进我省更多企业列入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按时解决民族乡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脱贫问题,提升贫困群众素质和激发内生动力,稳步提高贫困群众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少数民族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确保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卫计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族宗教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厅、旅游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持续做好挂钩帮扶民族乡村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挂钩帮扶民族乡村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帮扶资金。继续将挂钩帮扶政策覆盖到全省19个民族乡以外的432个民族村,逐步加大对民族村的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扶持民族乡村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建设,培育“造血”功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建立挂钩帮扶工作检查考核机制。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族宗教厅,承担挂钩帮扶任务的省直有关部门和沿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少数民族造福工程实施力度。将建档立卡户、居住在地质灾害点的少数民族群众列入“造福工程”搬迁计划,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加大对自愿搬迁的建档立卡户扶持力度,做到应搬尽搬、应建尽建。加大少数民族造福工程支持力度,切实把少数民族造福工程和项目扶贫、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结合起来,拓展搬迁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增收和创业渠道,确保搬迁群众稳定脱贫。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民族宗教厅、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厅

(四)实施特色经济发展扶持增收工程。大力发展民族乡村特色农业及其加工业,支持特色林果、茶叶、蔬菜、林下经济、种苗花卉基地和特色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民族特色旅游业,开发民族特色浓郁的重点旅游景区和线路;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壮大民族乡村集体经济,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产增收。加强少数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分析,开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调查等基础性研究工作。继续办好海峡两岸少数民族茶产业交流会暨少数民族名优茶评选大赛活动。

责任单位:省民族宗教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统计局、旅游局

(五)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民族乡村群众生产生活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别是乡村道路、农田水利、防灾减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特色文化设施等民生项目建设,支持利用闲置学校、废弃建筑、古厝古庙、宗祠祠堂等建设文化设施。对567个民族行政村以外的民族自然村,适当予以资金帮扶,帮助民族自然村解决实际困难。推动有条件的人口在200人以上的民族自然村村道硬化。开展民族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大村庄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改厕以及绿化美化力度。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卫计委、民族宗教厅、民政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文化厅

(六)促进高山族加快发展。重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高山族聚居村的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项目建设。支持高山族特色村寨建设,将有条件的高山族人口聚居行政村,建设成为集民族团结、绿色产业、民族风情、文化生态等为一体的高山族特色村寨,并纳入当地旅游项目。加大力度保护高山族传统文化,重点保护高山族拉手舞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代表性项目。支持高山族陈列馆建设。继续做好帮扶工作,对国定、省定高山族贫困户,在生产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对老一代高山族同胞,给予适当慰问补助。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民族宗教厅、财政厅、农业厅、文化厅、旅游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保护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一)加强少数民族特色古民居保护和环境整治。加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的保护,修缮村寨内古建筑和特色古民居。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民居改造,新民居立面改造要注重体现民族特色,保持与自然生态相协调、与民族文化相适应的村寨风貌。特色村寨要形成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建筑群落,建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民居、文化、农业、生态村寨。优先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纳入全省“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及乡村旅游“百镇千村”创建范围。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特色村寨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打造一批在全省具有影响力的特色村寨旅游品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特色村寨的开发、推介和宣传。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民族宗教厅、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厅、旅游局

(二)保护传承特色民族文化。重点抓好民族文化的静态保护与活态传承,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突出民族文化特色,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活动空间。支持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传承,着力打造10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支持成立具有当地特色的各类群众文化团队,开展唱民族歌、跳民族舞、演民族戏等活动。支持民族风情浓郁、民族文化保护价值较高的民族乡,培育发展少数民族特色小镇。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民族宗教厅、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厅、文化厅、旅游局

四、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

(一)实施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工程。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调演、会演、展演、巡演活动,鼓励创作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电视和文学艺术作品,培育民族文化品牌,推出精品力作。加强指导扶持,依托民族民间文化和节日民俗,培育民族民间民俗文化活动品牌;依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具有产业发展的文化项目品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和民族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具有竞争潜力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进入旅游市场。支持海峡两岸少数民族交流与合作基地建设,进一步密切海峡两岸少数民族交流。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挖掘、抢救并以现代科技手段保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维护修缮少数民族文物古迹。培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对年事已高的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实行抢救性记录。支持举办畲族“二月二”“三月三”和海峡两岸少数民族丰收节等活动。重点支持宁德市畲族歌舞艺术传承中心发展。加强民族文化研究,继续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收集、挖掘整理工作。加快推进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专题数据库。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建设,支持举办形式多样的民族体育活动。办好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族宗教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

(二)实施民族教育提升工程。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5〕505号),继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班,支持民族中小学校(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促进民族乡村义务教育发展。加强优质学校与民族中学的对口支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少数民族高中阶段免费教育。进一步办好有关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逐步扩大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比例。继续实施少数民族中学生助学金制度,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高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向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选派一批城镇优秀教师到民族乡中小学任教和支教。加强高校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工作。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民族宗教厅、财政厅、人社厅

(三)实施健康扶贫和畲族医药保护发展工程。加强民族乡村卫生精准扶贫,重点支持民族医院和18所民族乡卫生院建设,着力提升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标准化水平,改善医疗条件,提升服务能力。建设部分民族乡卫生院中医馆。开展省、市、县医疗机构与民族乡卫生院结对帮扶。办好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临床医学民族班,引导毕业生到民族乡卫生院就业。加大村医培养力度。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民族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推进畲族医师资格考试或考核工作,促进畲族医药传承发展。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缓解少数民族群众因病返贫问题。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财政厅、人社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扶贫办、医保办

(四)实施科技支持民族乡村发展工程。加大科技扶贫力度,推进民族乡村信息化发展,促进民族乡村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组织专家服务团到民族乡村开展科技服务。加大民族乡村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培养农村少数民族实用技术人才;开展民族乡村电商扶贫,发展电子商务。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科普工作,深化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支持举办形式多样的少数民族科普活动,健全完善民族乡村的科普基础设施,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公众的科学素质。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民族宗教厅、财政厅、人社厅、农业厅、商务厅,省科协

五、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一)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做大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品牌。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拓展参与类型、参与范围。培育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综合运用法律、教育、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坚决纠正和杜绝违反党的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宣传部、统战部,省教育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提升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健全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民族工作信息化能力建设,提高民族事务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民族事务服务体系,提高对少数民族群众在特定需求、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水平。贯彻落实《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加强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族宗教厅、司法厅、法制办

(三)强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立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依托的网格化管理模式,鼓励开展各民族结对帮扶、共度节庆等交流活动。贯彻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推动城市民族工作规范化、社会化。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依法保障和满足城市少数民族群众饮食、节庆、婚嫁、丧葬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民族歧视。关注城市困难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建立综合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等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城市、融入城市的制度机制,保障各民族平等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统战部,省综治办、经信委、卫计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社厅、商务厅、文化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工会

六、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力度。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加大基层民族工作部门优秀人才培养选拔力度,激发基层民族工作干部队伍活力。贯彻《福建省2016-2020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拓宽少数民族干部入口渠道;落实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乡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公务员加分政策;每年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选拔中,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学生优先推荐、优先选拔录用。依托党校、行政学院、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每年选派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到省直、市直单位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选派一批少数民族村党支部书记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组织部、统战部,省民族宗教厅、教育厅、人社厅

(二)培养壮大少数民族各类人才队伍。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培养,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到民族乡村发展、创业。加快培养一批涵盖农林水产品、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多行业、多领域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技能人才。相关部门对少数民族人才培养要给予倾斜支持,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技能能手选拔比赛等方式,培养锻炼少数民族各类人才。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组织部、统战部,省民族宗教厅、人社厅、农业厅

七、明确责任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把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规划,将民族工作重大任务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及时出台可操作的实施意见、办法。省直相关单位要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民族宗教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检查,每年底向省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省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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