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中国民族报 作者萧放)
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今天,民间信仰自然应该纳入“非遗”范畴。但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对纳入“非遗”的民间信仰内容应该有所选择。笔者认为,民间信仰的传统性、伦理性与濒危性是应该考虑的文化标准,对于当代社会民间信仰的重建在总体上要持积极扶持的态度,以实现建设共有精神家园的目标。
民间信仰在中国历史社会中的境遇
民间信仰是民众对待自然社会的一种精神态度,“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民众中自发产生的一套神灵崇拜观念、行为习惯和相应的仪式制度”。民间信仰对象广泛,大体可分为祖先信仰、神祗信仰与鬼灵信仰等。所有的民间信仰从根源上看都是要维护人的生命的正常过程,如祈福与消灾避祸,虽然具体的表述方式可能千差万别。
民间信仰长期传承于民间社会,它虽然也不断地成为上层社会精神信仰的来源,但总体上看,民间信仰因为其原生性、与民众生活的密合性,以及存在状态的弥散性,始终与上层的精神信仰有着显著差异。然而,民间信仰的传统很难改变,如江南著名神灵蒋子文地位的浮沉就是典型事例。据《搜神记》记载,蒋子文本来是东汉时期的一个小县尉,死后被老百姓奉为神。吴王曾下令禁止,结果发生大火,吴王只好承认对他的祭祀。后来蒋子文的地位发生了几次反复,但民间信仰依然强固。
近代以来,“文革”时期对民间信仰的打击尤为剧烈,而今天该是我们正确认识民间信仰的历史与社会文化价值的时候了。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信仰
如果说此前民间信仰被当做迷信或落后的意识形态,认为它是社会进步的阻力的话,那么在全球化时代,在文化多样性的理念下,民间信仰的合理性开始得到重视。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有5项内容,其中第4项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这就是针对民众的精神信仰所做的概括性表述,由此,民间信仰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范围。
在这样的境况下,是不是任何民间信仰都可以作为文化遗产而任意传播呢?笔者认为要慎重对待,对其范围应该有所限定。根据“非遗”的概念,笔者认为目前要重视的民间信仰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性:
一是传统性。传统性是构成文化遗产的要素,从民俗学的角度看,构成民间信仰传统的时间大约在3代以上,也就是经历了百年左右的信仰传承才是稳定的传承形态。这既体现了民间信仰的遗产价值,也有效地防止了过度商业性对民间信仰体系及其存在状态造成的扰乱与危害。
二是伦理性。不是任何传统文化都能上升到遗产的高度,我们在继承中要有所选择,那些有益于大众身心健康并在社会发展中产生积极效用的传统文化才有资格成为遗产。就民间信仰来说,它是一个复杂的构成,其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都很鲜明。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发挥那些具有良善的伦理特性的民间信仰在道德规范训诫与调剂民众精神方面的能力。
三是濒危性。传统的民间信仰在近百年的历史挫折中,已经或正在面临着大面积消失的危险,我们应该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类民间信仰现象优先抢救保护。通过认定与保护活动,唤起人们对濒危性民间信仰的重视,将良善的民间信仰融入当下生活。
如何正确对待民间信仰
民间信仰本来是民众自发产生的信仰,它的传承与发展应该依靠民众自己解决。但是,民间信仰在经历了将近一个世纪的压制后,其信仰空间大部分已被摧毁,信仰时间曾被长期取消,至今仍不时受到负面评价。笔者认为,我们现在对待民间信仰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营造一种宽松的信仰文化氛围,让民间信仰获得必要的社会尊重。长期以来,我们已经习惯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间信仰,对于良善的民间信仰在温暖人心、调节社会方面的文化功用视而不见;围绕寺庙所进行的增强社区联系、活跃社区文化的庙会,也曾经被管理部门长期禁止。当然,这些情况在近年来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改变。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民间信仰是民众自我精神调节的方式,只要符合一般伦理与国法,不影响非信仰者的正常社会生活,外界就不必干预。
其次,应该提供必要的时间与空间,为民间信仰的重建提供便利。如在时间上,我们可利用传统节日重建岁时祭祀传统,如清明节的祭祖活动、中元节的慰藉亡灵活动,春节、中秋节对天地的自然崇拜等。在空间上,应该在城乡主动恢复与开放传统庙宇,让现代民众有一个表达情感意愿的精神空间。
最后,要强调民间信仰重建的重要意义。民间信仰是传统中国人精神生活的组成部分,它具有精神关怀的意义,是中华文化的根基与土壤。如果重视并积极推动传统民间信仰的重建,民族文化就会得到良性传承与积极发展,我们的精神家园就会更加温馨与圆满。而且,重建民间信仰体现了中央“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适度合理的民间信仰有利于提升国家与社会的精神感召力与时代的文化温度,有利于社会的开放与人的文明进步。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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