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中国民族报 作者张志鹏)
社会和谐稳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目标之一。当前,在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各宗教组织和广大信众也正积极参与其中。
从人类历史来看,关于宗教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一直众说纷纭。宗教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就是其中一种很有影响的观点。综合来看,在人类历史上,宗教导致社会不和谐的形式主要有3种:一是各宗教间以及同一宗教内不同教派间的冲突,如中世纪欧洲基督教对“异端”的迫害。二是宗教容易被一些暴力组织所利用。从我国古代的多次叛乱到今天的一些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很多都打着宗教的旗号。三是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假冒宗教行骗,甚至采取反社会的行为。极端的如日本“奥姆真理教”在地铁施放毒气,常见的则是一些人借宗教的名义骗取钱财。上述这些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宗教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如宗教维护了伦理道德,保障了诚信慈善,提供了心理安慰等。
如何看待宗教与社会和谐稳定之间的矛盾现象呢?应该说,宗教对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特定的竞争规则和制度约束。在暴力主导的“丛林法则”时代,宗教组织往往采取极端残酷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在平等交易的市场规则确立后,宗教组织通常会采取和平、理性的行动解决争端。事实上,在一些法制较健全的国家,宗教组织不仅能够激发社会活力,而且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供给者。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需要诸多基础性条件的。概括而言,这些条件主要包括3个方面。
首先,要依法管理宗教,保障公民实践其宗教信仰的权利。依法管理宗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应该在宪法中明确公民个体具有宗教信仰自由,并有实践其信仰的自由。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个体实践宗教信仰的权利也是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和财产权利一样需要得到保护。二是在宗教管理模式上主要依靠法律调节。健全和完善有关宗教法律体系,使宗教问题有法可依,确立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强化国家对宗教的法律监管。这样做的好处是,人们在宗教信仰问题上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遵循,对于自己的信仰及实践行为的后果能有清楚的预知。
其次,要增强信息公开度,维护宗教团体的竞争秩序和竞争规则。一些研究者将宗教看做是一种独特的“市场”。对于市场运行而言,不是要消除竞争,而是要禁止垄断,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规则和竞争秩序。虽然世界上的宗教团体五花八门,但在信息公开透明、规范竞争的情况下,人们能够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这些宗教团体的真实信息,从而做出理性选择。那些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宗教自然会发展壮大,毕竟,“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最后,要积极开拓路径,鼓励宗教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宗教团体在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上具有丰富的资源和独特的优势,同时,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也是各宗教团体赢得信众最有效的方式。因此,宗教团体愿意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中,以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对于政府而言,应该允许宗教团体享有与其他社会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同等权利。
总之,维护宗教信仰和实践的权利,依法管理宗教,发挥宗教团体的效能,能够有效地改变人类历史上宗教间恶性竞争的局面,将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极端宗教团体抑制在最小范围内,大幅减少暴力组织对宗教的利用,从而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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