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和谐:宗教工作的新境界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1-04-19 21:52
 
 
国家宗教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宗教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重要的社会影响。近年来,我们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宗教关系明确为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之一,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保持和促进宗教和谐,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新成果,也是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新境界。
宗教和谐:时代提出的新要求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但国际形势处于深刻变化之中,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大量存在,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的进程中,宗教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不断增强,成为影响国家安全、国际关系与世界和平的重要因素。在人口大流动、文化大交流中,宗教多元化趋势加快,各种不同宗教之间的碰撞与交融日趋频繁,以宗教为背景或有宗教因素参与其中的矛盾和纷争不断。国际社会应当携手努力,消除宗教纷争,化解宗教冲突,促进宗教和睦,共建和谐世界。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凸显,挑战与机遇并存。我国宗教领域总体保持团结稳定局面,但受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和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信仰宗教的人数持续增加,宗教的社会影响不断增强,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开始增多,宗教关系问题日趋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我们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宗教关系,使宗教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从宗教发展史看,由宗教神权专制到宗教信仰自由、再到宗教和谐,体现了宗教发展的规律。宗教信仰自由是欧洲资本主义兴起的产物,对抛弃宗教歧视与迫害、实现宗教平等与自由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宗教信仰自由并不能自动带来宗教和睦,因宗教差异引发的冲突不断发生,宗教多元化也带来隔阂乃至敌视。宗教对话作为化解宗教矛盾的新尝试,有助于淡化唯我独尊倾向、增进相互了解和理解,但其作用毕竟有限,一涉及敏感问题就难以深入。这就需要我们在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积极开展宗教对话的基础上,继续寻求化解宗教冲突的新途径。
      宗教和谐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前提和基础,以宗教对话交流为重要途径,是对宗教关系多个层面和多种形式的总括和提升。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到倡导宗教和谐,体现了从保障自由和权利到实现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历史进步。宗教和谐为开展宗教对话提供了正确的思路和清晰的目标,为化解当代社会的宗教矛盾和冲突提供了新愿景。
 
宗教和谐:宗教关系的新内涵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和谐是差异性和多样性基础上的协调与统一,是由丰富多样、矛盾对立的诸多事物遵循一定规律构成的统一体,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交感转化而形成的一种错落有致、各得其所、相得益彰的理想境界,正所谓不同以相辅相成,和谐以共生共长。宗教作为重要的社会现象和价值体系,其内外各种关系的和谐对社会整体的和谐不可或缺。宗教和谐,就是在宗教的多样性、平等性、和平性的基础上,追求“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和合境界,达到多元共存、和而不同、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和谐状态。
具体而言,宗教和谐应该包含四个基本层面,即宗教内部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宗教与社会的和谐以及政教关系的和谐。
      宗教内部的和谐是前提。没有宗教内部的和谐,宗教和谐将无从谈起。宗教本身就追求和谐,当今世界各大宗教无不有其独特的和谐理念与实践。实现宗教和谐,要求各宗教教义思想中的和谐理念充分弘扬,各宗教教规戒律的规范作用充分发挥,各宗教内部诸要素关系充分协调,使宗教成为社会中的和谐因素。
宗教之间的和谐是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宗教之间的和谐,就没有民族关系、国家关系以及社会和世界的和谐。不同宗教之间应该彼此尊重、相互包容,不同宗教文化应该平等对话、相互交流,实现各宗教之间多元并存、和合共生的和谐局面。
      宗教与社会的和谐是根本。没有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不仅宗教自身难以健康发展,而且社会也不得安宁。宗教应该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宗教活动应该体现和谐教义、符合政策法律、促进公序良俗。宗教的发展,既要发扬长期形成的优良传统,又要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适应时代提出的新要求。
政教关系的和谐是关键。在宗教关系的各个层面中,政教关系最为重要,它影响并制约着宗教关系的其他方面。没有政教关系的和谐,宗教和谐将失去保障。现代社会应该以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为前提,以实行政教分离为基础,以实现政教和谐为价值目标,形成彼此尊重、团结合作的和谐政教关系。
各层面宗教关系的和谐,核心是以人为本。要通过倡导宗教和谐理念,促进宗教和谐,实现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以及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和睦相处。
 
宗教和谐:宗教工作的新目标
      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为宗教和谐提供制度安排,为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宗教界应积极顺应时代潮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坚持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把保持和促进宗教和谐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把宗教和谐理念转化为自觉意识、行为准则和生动实践,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践行宗教正信,化解宗教冲突,促进宗教和谐,发挥积极作用,为国家繁荣、民族复兴贡献力量。当前,尤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积极努力。
      防止宗教狂热和极端主义。各宗教都有追求和平、反对暴力、引人向善、倡导和谐的教义思想,这为实现宗教和谐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真理和谬误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差。宗教信仰若偏离正道和正信,也容易走向偏执和狂热,陷入极端主义。近年来,宗教极端主义活动猖獗,对所在国家的安全、所在地区的稳定以及世界的和平构成日益严重的现实威胁,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我国各宗教应该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中慈爱悲悯、崇善尚美的教义思想,共同防范和反对宗教极端主义。
      反对利用宗教达到不良目的。在西方主导的当今国际话语中,宗教与“人权”、“民主”一样,似乎总是代表着“政治正确”、“普世价值”。任何事情只要打出宗教旗号,往往就能获得同情和理解。一些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正是看中了这个特点,不断利用宗教名义企图达到各种不良目的。一个国家可利用宗教干涉别国内政、挑起地区冲突;一个组织可以利用宗教从事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一个个人可以打着宗教旗号危害他人和社会。我国各宗教应当共同行动起来,保持信仰的纯洁性,反对以宗教名义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达到不良目的。
      推动各宗教开展对话与交流。近年来,开展宗教对话、消除宗教纷争的呼声日益高涨。宗教对话旨在通过不同形式的交流和沟通,在多样性中寻求统一性,在差异性中达成一致性,减少不同宗教传统上形成的歧见和误解,为各宗教之间的和平共处打造共同基础。宗教对话不是灵丹妙药,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持续不断的努力。在我国,开展宗教之间的对话交流,既需要党和政府的鼓励支持,也需要学术界的积极配合,更需要宗教界自身的不懈努力。只有政、教、学三界同心协力、团结合作,宗教对话才能不断取得成效。
      引导各宗教共建和谐美好家园。当前,人类社会面临一系列全球性问题。各宗教可以在扶贫救灾、保护环境、反战反恐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正义事业。我国各宗教要有责任意识,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努力发挥在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与祖国统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和谐理念具有历史的穿透力,在不同的时代和社会总能散发出非比寻常的精神魅力。当前,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已经成为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的新话语,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新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弘扬和谐理念,保持和促进宗教和谐,开拓宗教工作新境界,为实现对内构建和谐社会、对外共建和谐世界作出应有贡献。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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