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回顾与展望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1-08-09 10:10
3月25日,国家宗教局在四川成都召开南方片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研讨会”。此次会议是继去年9月在内蒙古阿拉善盟召开北方片区会议之后的又一次专题研讨会。会议探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面临的问题,探索宗教界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途径,研究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措施。国家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蒋坚永莅会并讲话指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性,按照中央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推动这项工作。本期,我们从梳理我国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理念和历史开始,回顾活动开展的基本情况,展望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发展之路。
慈善活动是人类悠久的社会传统之一,是人性光辉的生动体现。公益精神勃兴于近代,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乐善好施、扶贫济困是我国各宗教共同的优良传统,他们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方面,有着深刻的理念、悠久的传统和生动的实践。
一、我国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理念和历史
基于“不忍众生苦”的情怀,佛教一向主张弘法与利生并重,强调“弘法是家务,利生是事业”,“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同时,以“福报、修福”思想为核心,佛教广泛宣扬自觉行善的功德论,积极倡导慈善理念,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自汉代传入我国以来,通过寺院自办、发动募捐、动员信徒参与、与官绅及地方政府合办等方式,设立悲田养病坊、福田院等公益慈善设施,广泛开展赈灾济贫、施药治病、扶孤助残、护生戒杀等慈善活动,在我国古代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史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道教作为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秉持中华民族宽厚仁爱、乐善好施的优秀传统,讲究内修真功、超凡度世,外行善德、济贫扶危。道教追求长生久视,而要达到这一理想境界的重要前提就是积德行善,因此道教积极倡导济世度人。著名道教思想家葛洪在《抱朴子》中说:“欲求长生者,必欲积善立功,慈心于物,恕己及人,仁逮昆虫,乐人之吉,愍人之苦,赈人之急,救人之穷,手不伤生,口不劝祸,见人之得如己之得,见人之失如己之失”,正是道教慈善思想的生动写照。历史上曾经广为流传的劝善书、功过格,很多都与道教有关,对于慈善观念的传布起到了积极作用。
“敬主爱人”是伊斯兰教慈善理念的核心。作为“爱人”的具体体现,伊斯兰教特别强调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把慈善作为宗教义务之一,由此做出了许多具体规定。比如“天课”是伊斯兰教教法定的施舍,即“安拉的法度”,是一种以安拉的名义而征收的宗教赋税。按《古兰经》的“定制”,天课的收入应当用来救济穷人、陷入窘境的人、无法还债的人、旅行中发生困难的人、无力赎身的人,等等。同天课这一法定的施舍相对,穆斯林还有一种自愿履行的义务,称为“自愿的施舍”,即散“乜贴”,也是一种善行,为广大穆斯林所遵循和实践。
天主教、基督教认为爱与怜悯是神的本性,鼓励和要求人们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天主教认为“慈善为怀的人,必得富裕;施惠予人的,必蒙施惠”,“施比受更有福”。基督教要求信徒“作光作盐”,通过实际行动“荣神益人”。近代以来,天主教、基督教在我国广泛开展文化、教育、医疗、赈灾等公益慈善活动,兴办报刊、学校、新式医院、育婴堂、孤儿院等各种公益慈善设施。
二、当前我国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宗教界继承和发扬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优良传统,在公益慈善活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赢得了广泛赞誉,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开展活动的范围和主要活动方式
我国宗教界目前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主要集中在安老助学、赈灾救灾、扶贫济困、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心灵慰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
在上述范围内,我国宗教界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1.为特定公益慈善开展捐赠或者响应政府号召参与各种公益慈善性捐赠活动,这是目前我国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最为常见和最为普遍的活动方式。
2.设立或合办安老机构、幼儿园、医疗诊所、聋儿康复中心、麻风病人康复机构等公益慈善机构。
3.开展扶贫济困、社区服务、助学、心灵慰藉、植树造林等公益慈善活动。
4.参与修路筑桥、开发水利、打井建窖、发展沼气、对口援助等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公益活动。
(二)资金投入情况及主要经费来源
宗教界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而投入资金、物资和人力的情况,目前还没有准确和详细的统计资料。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数字是相当可观的。以近年的抗震救灾为例,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半个月内,我国宗教界共向灾区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4亿多元。其中佛教界约2亿元,道教界约4000万元,伊斯兰教界约2400万元,天主教界近1亿元,基督教界约1.2亿元。2009年青海玉树地震后,我国宗教界踊跃捐款捐物。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当年6月1日,总金额近1亿元。其中佛教界7000多万元,道教界121万元,伊斯兰教界517万元,天主教界290万元,基督教界707万元。
我国宗教界目前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经费,大致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收入,包括信徒的奉献、捐赠,香火和门票收入等;二是专门以赈灾、济困等特定目的临时募集的善款善物;三是开办自养事业和公益慈善实体所得的收入;四是海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的捐助;等等。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历程,可以总结出三点:发展快、特色鲜明、社会效果好。但是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规模小,形式单一。多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方式主要是为特定目的自发或者响应政府号召而捐款捐物,投入少、范围小、形式单一,未能形成规模和机制,社会影响有限。以成立公益慈善实体为例,据民政部门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17.8万家,其中由宗教界兴办的不足300家,所占比例不到0.02%。
2.活动开展不平衡。由于各地、各宗教经济状况、组织能力和主观能动性等方面的差别,宗教界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存在着较大的地区、教别差异。除少数特例外,我国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总体上缺乏制度性、长期性,有的甚至是被动应付各级政府部门的号召和要求。而一些开展得比较好的公益慈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得益于少数积极有为的宗教界人士的推动。
3.缺乏内在慈善动力,对外来捐助有一定依赖性。部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如少数佛教徒热衷于搞供养、放生、印经等活动,对扶贫济困、尊老助残等事业的热情反而不高。加上宗教界自身募款筹资能力有限,对境外捐助有一定的依赖性,有时仅仅只是发挥桥梁中介作用。
4.活动不够规范。极少数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不能坚持公益慈善活动与宗教活动相分离的原则,给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带来新的难题。
(四)面临的主要困难
当前,我国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还面临着很多外在和内在的困难,影响和制约着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目前,党和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大原则是明确的,但是相关的具体政策和法规还不是十分清晰和完善。有关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法规,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中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这一较为原则和抽象的规定,没有配套办法或者政策措施。另外,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认识还不到位,对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有一定顾虑,影响了宗教界的积极性。
2.登记注册难。由于各种原因,宗教界创办的公益慈善机构和实体登记注册难度大,有相当一部分未能登记注册。与此相关,由于没有登记注册,则难以享受到相关政策优惠和补助,影响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长远发展。
3.财力有限。除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部分有较大影响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多数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经济条件有限,许多甚至还未解决自养问题,极大地限制了宗教界对公益慈善活动的关注和投入程度。
4.人才匮乏。受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宗教界目前兴办的公益慈善机构和实体规模普遍较小、硬件条件差、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吸引也没有条件招募高层次的专业管理人才,时常面临人手不足、工作人员队伍流动性大、专业化程度较低等问题。
5.宣传不足。由于对宗教政策了解不够和把握不准,公共媒体对宗教界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宣传报道很少,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难以为社会大众所知,未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对我国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展望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把宗教界参与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和潜力调动好、发挥好、规范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党和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大原则十分明确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立足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着眼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就加强宗教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一重要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发展,是对宗教社会作用的新认识,也是对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新要求。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重申,“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可以有很多途径、很多方式,参与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这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支持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贾庆林同志强调,要进一步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与途径,引导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逐步确定较为明确的范围,形成较为稳定的机制,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党和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大政方针十分明确,关键在于如何贯彻落实。
(二)在新的形势下,促进和规范宗教界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意义重大
1.如何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是宗教工作面临的一个新课题,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探索、不断实践。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慈善传统、较高的道德感召力和社会公信度,最能体现宗教自身特点。就社会需求而言,当前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号召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促进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有利于发挥宗教自身优势,有利于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缓解慈善需求缺口,分担政府负担,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生活,增进社会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2.促进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举措。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宗教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有利于推动宗教界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相一致的内容,剔除宗教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思想观念,夯实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基础;有利于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关心现实生活,融入当代社会,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有利于培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公民意识、国家意识,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营造团结友爱、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
3. 促进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是宗教工作领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涉及面广、头绪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切实加强对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引导、支持和管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激发宗教界的潜力,增加宗教领域的和谐因素,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社会和谐;有利于转变宗教工作思路,改进宗教工作方式,完善宗教工作机制体制,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4.促进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是宗教界体现社会价值、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任何社会团体和组织,只有着眼于有益于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事业,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得到大众的认可。服务社会、利益人群,是宗教安身立命之本,是宗教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在新的形势下,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有利于提高宗教界的自我管理能力、增强凝聚力和感召力;有利于培养和发现人才、提升宗教界自身素质;有利于宗教界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从而更好地树立宗教界的良好形象。
(三)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注意把握的几个主要方面
我国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要想改变现状,取得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除了党政相关部门的支持、引导和鼓励外,宗教界自身也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增强法制观念,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在法治社会,任何个人、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都必须依法办事。公益慈善活动涉及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增强法制观念,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既是尊重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宗教界自身权益的根本保障。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2.找准定位,发挥自身优势。宗教界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可以成为国家公益福利事业的有益补充,在一定的范围内发挥积极作用。宗教界应当结合自身的优势、特点和潜力,根据社会需求,统筹规划,找准定位,明确努力方向,在最能发挥自身优势、体现自身价值的领域开展活动,如重点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安老、支教、义诊、环保、改善公共设施等方面发挥作用。
3.规范运作,提高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管理能力。现代公益慈善活动不同于传统公益慈善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活动的经常性、持续性和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宗教界要想在现代公益慈善事业中占有一席之地,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致力于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和完善工作报告制度、评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培养和建立专门人才队伍,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向善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公益慈善活动的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
4.公开透明,增强社会公信力。公信力是公益慈善活动正常开展的根本所在。倡导去恶从善是各宗教共同的宗旨,信教群众和社会公众对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出了更高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要坚持非营利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规范募捐行为,规范使用捐赠款物,切实维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接受信教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防止少数不法分子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名聚敛钱财和进行其他不正当活动。
5.淡化宗教色彩,做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与宗教目的相分离。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恪守人道、公正和中立的原则,不将公益慈善援助用于政治和宗教目的,这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和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保证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正常开展、争取社会认可的基本前提。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应当自觉将公益慈善活动与宗教目的脱钩,确保公益慈善活动的纯洁性。不得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名,借机从事宗教活动;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附加任何政治性或者宗教性条件;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或者宗教性等附加条件的资助、捐赠、合作;自觉抵御以公益慈善名义进行的渗透和分裂破坏活动,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促进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需要各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推动
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多办实事好事,是宗教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和要求上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相关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把引导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扎实推动。要主动对本地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情况进行调研,摸清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寻找对策。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争取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优惠待遇。对于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给予重视,及时加以帮助,认真协调,妥善解决。对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中的突出事迹和先进典型,要联系有关部门,适当给予表彰和宣传。
促进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很多方面。宗教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争取他们对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宗教工作的理解、支持、帮助和指导,共同推进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正常、规范、健康、长期开展,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中国宗教》2011-4执笔人: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 张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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