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做好“十二五”时期宗教工作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1-12-18 15:00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和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描绘了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崭新蓝图,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以强化宗教事务管理为工作重心,以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为重要目标,以做好信教群众工作为根本任务,努力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以强化宗教事务管理为工作重心
宗教工作必须走上法治化轨道,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宗教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宗教工作由主要依政策办事向主要依法管理的深刻转变。“十二五”时期我们要以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积极探索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努力提高宗教工作科学化水平。
要抓紧制定宗教事务条例的配套规章和规范化文件,使宗教事务条例确立的各项管理制度细化、实化为具体管理措施,为有效实施依法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我局已经相继出台《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在此基础上将继续抓紧制定有关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具体管理办法。同时,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制定和修订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导全国性宗教团体按照宗教法规规定,结合本宗教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要抓住关键环节,重点突破,把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落实推向深入。宗教教职人员是宗教事务的主要承担者和实践者,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事务的主要发生地和宗教活动的重要载体,我们将用三年时间,完成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基本实现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系统化、网络化;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为切入点,推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现代化。做好这两个专项工作,不仅可以对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起到贯节通渠、破点带面的作用,也可以为整体提高宗教事务管理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要更加注重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政府要起主导作用,同时要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我们要在努力提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充分发挥协同和自律作用,形成党委统战工作部门牵头、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团体协同、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的宗教事务管理格局。要帮助爱国宗教团体解决实际困难,提高自我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的影响力,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要按照新形势下宗教界爱国人士成长特点和规律,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以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为重要目标
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党的十七大对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十二五”时期宗教工作的重要目标。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的社会作用历来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并受到国内外复杂环境的影响。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就是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对宗教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宗教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鼓励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行为准则,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多作贡献。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为契机,命名一批“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用宗教界爱国人士同情革命、为党工作的生动事迹,在宗教界广泛开展“同心同行”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巩固我们党同宗教界朋友之间“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要鼓励宗教界根据我国社会深刻变革的实际,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基督教界开展神学思想建设、藏传佛教界开展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天主教界开展民主办教、伊斯兰教界开展解经工作、佛教和道教界开展讲经交流活动,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夯实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伦理基础。支持宗教界认真落实五大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合发表的《倡导宗教和谐共同宣言》提出的五项主张,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
要鼓励宗教界发扬济世利人的精神,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近年来,我国各宗教根据自身条件,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公益慈善活动,探索宗教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方式和途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在玉树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宗教界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表彰,极大地鼓舞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我们将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相关规定,支持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促使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以做好信教群众工作为根本任务
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方面,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我们党制定宗教工作方针政策,都以能否团结广大信教群众为依归。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上来。
要正确对待信教群众。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要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不能因为信仰宗教而歧视他们,甚至当作异己力量,这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与这种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相比,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不能任意夸大这种差异甚至上升为政治上的分野。要把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凝聚起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力量。
要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团结、教育和引导工作。在信教群众中持久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塑造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要通过教育和引导,增强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制意识,使他们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要帮助信教群众认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国、危害人民的本质,提高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要真心实意地关心和帮助信教群众。要把广大信教群众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引导他们把时间和精力更多地用到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改善生活上来。要帮助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宗教工作,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调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对全面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意义重大。我们将本着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创造性地做好宗教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以强化宗教事务管理为工作重心
宗教工作必须走上法治化轨道,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宗教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宗教工作由主要依政策办事向主要依法管理的深刻转变。“十二五”时期我们要以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积极探索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努力提高宗教工作科学化水平。
要抓紧制定宗教事务条例的配套规章和规范化文件,使宗教事务条例确立的各项管理制度细化、实化为具体管理措施,为有效实施依法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我局已经相继出台《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在此基础上将继续抓紧制定有关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具体管理办法。同时,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制定和修订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导全国性宗教团体按照宗教法规规定,结合本宗教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要抓住关键环节,重点突破,把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落实推向深入。宗教教职人员是宗教事务的主要承担者和实践者,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事务的主要发生地和宗教活动的重要载体,我们将用三年时间,完成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基本实现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系统化、网络化;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为切入点,推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现代化。做好这两个专项工作,不仅可以对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起到贯节通渠、破点带面的作用,也可以为整体提高宗教事务管理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要更加注重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政府要起主导作用,同时要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我们要在努力提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充分发挥协同和自律作用,形成党委统战工作部门牵头、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团体协同、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的宗教事务管理格局。要帮助爱国宗教团体解决实际困难,提高自我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的影响力,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要按照新形势下宗教界爱国人士成长特点和规律,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以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为重要目标
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党的十七大对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十二五”时期宗教工作的重要目标。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的社会作用历来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并受到国内外复杂环境的影响。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就是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对宗教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宗教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鼓励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行为准则,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多作贡献。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为契机,命名一批“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用宗教界爱国人士同情革命、为党工作的生动事迹,在宗教界广泛开展“同心同行”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巩固我们党同宗教界朋友之间“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要鼓励宗教界根据我国社会深刻变革的实际,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基督教界开展神学思想建设、藏传佛教界开展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天主教界开展民主办教、伊斯兰教界开展解经工作、佛教和道教界开展讲经交流活动,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夯实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伦理基础。支持宗教界认真落实五大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合发表的《倡导宗教和谐共同宣言》提出的五项主张,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
要鼓励宗教界发扬济世利人的精神,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近年来,我国各宗教根据自身条件,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公益慈善活动,探索宗教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方式和途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在玉树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宗教界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表彰,极大地鼓舞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我们将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相关规定,支持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促使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以做好信教群众工作为根本任务
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方面,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我们党制定宗教工作方针政策,都以能否团结广大信教群众为依归。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上来。
要正确对待信教群众。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要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不能因为信仰宗教而歧视他们,甚至当作异己力量,这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与这种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相比,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不能任意夸大这种差异甚至上升为政治上的分野。要把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凝聚起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力量。
要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团结、教育和引导工作。在信教群众中持久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塑造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要通过教育和引导,增强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制意识,使他们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要帮助信教群众认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国、危害人民的本质,提高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要真心实意地关心和帮助信教群众。要把广大信教群众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引导他们把时间和精力更多地用到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改善生活上来。要帮助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宗教工作,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调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对全面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意义重大。我们将本着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创造性地做好宗教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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