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宗教和谐应注意的几个关系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1-12-21 09:57
宗教关系是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之一。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探索和建立和谐宗教关系。实现宗教和谐,需要处理好宗教与国家、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等几个重大关系。
一、要处理好宗教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处理好宗教与国家的关系,就是要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反对利用宗教达到不良目的,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要依法管理。
(一)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
中国是一个世俗国家,新中国建立后,在政教分离的原则下,我国宗教制度进行了民主改革,佛教、道教废除了封建制度,基督教、天主教割断了与帝国主义的联系,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政教合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政教分离,确立了我国处理宗教关系的基本原则。
新时期,针对“一些地方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死灰复燃,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的情况有所抬头”
[1]的问题,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
[2]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中央[1991]6号文件也指出:“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
[4]2001年,江泽民强调:“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
[5]。从国家根本大法到具体方针政策,都明确了政教分离原则。
中共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进一步强调,我国实行政教分离,就是“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6]实行政教分离是中国处理政教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出发点,是必须坚持的。新中国建立以来,正是由于坚持这一原则,建立了新型的政教关系,才使我国宗教得以健康发展,逐渐与新中国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国内外敌对宗教势力对我国宗教问题攻击较多的也集中在这一方面,因此,必须巩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
(二)反对利用宗教达到不良目的
利用宗教达到干涉别国内政、挑起地区冲突,从事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是国内外敌对势力的一贯伎俩。在当代中国,利用宗教达到不良目的问题也很突出。一方面,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
[7]其实质是对我进行分化、西化,进行和平演变,进而达到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其行为是一贯的,并有具体的所谓计划。对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另一方面,各种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行为。“达赖及其集团从来没有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也从来没有停止分裂祖国的活动”
[8],分裂主义分子“利用‘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或打着其他旗号,在我国某些地区煽动分裂的图谋”
[9],“藏独”打着藏传佛教的旗号,“疆独”、“东突”、“泛伊斯兰主义”、“世维会”等打着伊斯兰教的旗号,实际上“他们既背叛了祖国,也出卖了自己的民族,是国家和民族的罪人”
[10]。“‘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各种破坏活动”
[11],“法轮功”等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是宗教信仰问题,而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
[12]。
可以看出,所谓利用宗教达到不良目的,主要是指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活动和邪教势力的危害,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宗教因素,这是政治问题,并非一般的宗教问题。近年来,“受国内国外形势发展变化和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信仰宗教的人数持续增加,宗教的社会影响不断增强,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开始增多,宗教关系问题日趋复杂。”
[13]新时期新阶段,其他各种利用宗教达到不良目的的新情况将可能不断出现,我们一定要密切关注,坚决防范,以确保我国宗教和国家安全。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
[14],就宗教本身而言,宗教除包含有情感、信仰等思想因素外,还有仪式、组织等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这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
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一是“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二是“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三是“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15]这就规定了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和主要内容,是依法行政和依法保护的结合。
中国是一个世俗国家,“一切社会组织包括宗教组织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都不能超越法律享有特权”
[16]。作为宗教徒的个人,既是一个宗教信仰者,更是一个社会公民;宗教组织是许多宗教活动和仪式的组织者,是联系信教群众的重要纽带,必须依法进行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为了把宗教活动纳入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而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和限制正常的宗教活动。相反,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够更好地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开展。它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17]的有机统一。2010年1月,回良玉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抓好重点工作,破解难点问题”
[18]。也就是说,处理中国宗教问题主要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而不是其他方式。
二、要处理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
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有具体的内涵和途径。
(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必要的和可能的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必要的。江泽民曾经从我国宗教和世界宗教发展的历程出发,总结出一个规律性的东西,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在分析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他得出结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这既体现了我国各宗教存在的现实情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各宗教的客观要求,是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一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二是宗教界“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20]这两个方面说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有党和政府应负的责任,也有宗教应承担的义务,二者不是互相对立关系,而是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与宗教自身的主动适应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有具体内涵的
对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要内容,江泽民早在1993年就曾指出,这种相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要求“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
[21]2000年,他又作了进一步阐释:“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22]也就是说引导相适应并非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在各方面适应时代的要求,体现与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致性。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就是“两个要求”和“三个支持”。即,“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
[23]
(三)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重要的就是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24]“鼓励我国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25]这也是建立和谐宗教关系、实现宗教和谐的重要环节。
1.发挥宗教在爱国爱教、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05年2月,胡锦涛在接受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拜见时,“希望他以十世班禅大师为榜样,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为巩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作出自己的贡献,成为爱国爱教的典范。”强调“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26]2006年8月,贾庆林在青海塔尔寺看望和慰问宗教界人士时,勉励他们“继续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2006年11月,刘延东要求中国宗教要“以宗教特有的方式,增进港澳台同胞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认同,推动两岸联系更密切、感情更融洽。”
[27]2007年12月,胡锦涛指出,要“努力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增进共识。”
[28]这是党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政治要求,也是党与他们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
2.发挥宗教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06年7月,胡锦涛强调“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29]。2007年12月,胡锦涛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
[30]2005年2月,胡锦涛再次胡锦涛指出:“积极弘扬宗教教义中扬善抑恶、平等宽容、扶贫济困等与社会主义社会道德要求贴近的积极内容。”
[31]宗教要在参与社会慈善事业中作出努力,这既是对中国宗教界的要求,也是中国宗教的优良传统。
3.发挥宗教在文化建设和和谐世界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05年2月,贾庆林在中南海与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座谈时指出,要“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阐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创造新业绩”
[32],要求宗教界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的有益内容。2006年8月,贾庆林在接见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出席世界宗教和平第八届大会代表团全体成员时指出,要“坚持原则,多做工作,广交朋友,寻求共识,向世界宗教界人士积极宣传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文化,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显著成就,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情况,宣传我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和致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把一个稳定、开放、繁荣的中国展示给世界,进一步树立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良好形象。”
[33]也就是要把中国的历史和现状展现给世界,发挥宗教在与世界沟通方面的作用,宗教要在促进和谐世界建设方面作出努力。
总的来讲,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就是党和政府“鼓励信教公民参加国家建设,通过诚实劳动创造现世幸福生活,以美好行为见证信仰。支持宗教界致力于引导人心向善、促进社会和谐的努力,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34]“支持和推动宗教界建设爱国守法、与时俱进、关心现实社会、讲求道德理性、致力文化建设、崇尚开放包容的和谐宗教”
[35]。
三、要处理好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之间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的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处于主导地位,建立和谐宗教关系,实现宗教和谐,必须处理好宗教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
(一)无产阶级政党要正确对待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
1.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央19号文件指出:“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36]这就明确了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是基本的人权。江泽民强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
[37]党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是绝对不能改变的。”
[38]这是党和国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对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庄严承诺和制度保证。
2.重视与宗教界人士结成统一战线。党处理与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中央19号文件指出:“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
[39]对于他们,“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
[40]统一战线是我们战胜敌人,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法宝,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的原则。2007年,胡锦涛指出:“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41]党和政府还提出了在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培养爱国宗教专职人士的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
3.要引导宗教界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国“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如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表达社会主张,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
[42]宗教界人士与其他公民相比较,除了信仰差别外,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我国各级人大、政协组织都有宗教界人士的参与,他们与普通公民一样,都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并取得了积极良好的效果。
(二)要正确处理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之间的关系
1.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中国共产党对党员不能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中央19号文件指出:“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
[43] 2001年12月,江泽民指出:“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该积极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宣传反对封建迷信的正确观点。”
[44]就是说,共产党员不仅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主动宣传无神论,反对封建迷信,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2.党员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危害巨大。“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无神论者,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
[45]。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破坏了党的纯洁性,也削弱了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这一党性原则。同时可能造成误导,引起思想上的混乱,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46]。
3.要把加强教育放在解决党员信教问题的首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宗教势力影响较大的地方,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帮助党员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摆脱唯心主义宗教观念的束缚,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
[47]。在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对“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一部分同志,“各级党组织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48]。江泽民强调,“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解决个别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活动的问题,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
[4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0]这是党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政策界限,所有共产党员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总之,共产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有本质的区别,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加强无神论教育对共产党员来讲,本来是应有之意。明确共产党员不能信教,认清信教的危害,加强思想上教育,组织上处理,可以进一步划清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的界限,明确差别,严明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三)要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1.思想上高度重视。1990年12月,江泽民指出:“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
[51]这就把党的宗教工作放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去认识、去考虑,提高了全党对宗教工作的认识。1993年11月,江泽民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
[52]2000年12月,江泽民提出“没有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正确解决,就没有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的重要论断。2001年12月,江泽民重申:“对宗教问题在当今世界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影响,绝不可低估。无论是做好国内各项工作,还是开展对外工作,都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宗教问题”
[53],要求“全党同志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54]2007年12月,胡锦涛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我们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
[55]明确提出了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2.措施上落实到位。首先,要树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指导地位,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思想领导,增强全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政治意识。江泽民早在1990年就指出,要坚持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引导他们贯彻好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令”
[56]。2001年12月,江泽民再次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把宗教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
[57]其次,加强宗教知识的学习,形成懂宗教、会领导的良好局面。2001年12月,江泽民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和从事宗教工作的同志,都要尽量较多地掌握有关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
[58]第三,从组织和机制上保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要“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提高宗教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各地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由党委统战部负责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统战部作为党委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的主体,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59]。要“努力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和大局意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
[60]。
3.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宗教工作。宗教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具有特殊复杂性。江泽民指出,“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许多方面都有联系。”
[61]所以,只要有信教群众的地方,就有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任务,就有宗教工作。“要协调各个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宗教工作。……宗教工作既是宗教部门的事,但又不单单是宗教一个部门的工作。各地、各部门都要互通情况,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宗教工作。”
[62]贾庆林也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做好自我管理,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统战、宗教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发现、妥善解决影响宗教关系和谐的突出问题。”
[63]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宗教工作,实现好和维护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总之,宗教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措施上要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大力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党的宗教工作,而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是建立和谐宗教关系,实现宗教和谐的关键和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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