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民政部、国家宗教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这是对2013年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重要补充,也是2012年国家宗教局等六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出台后,第一份指导宗教界在具体领域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政策性文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慈幼恤孤是中华民族和我国各宗教的传统美德。“幼有所长”、“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佛教、道教把怀幼抚孤视为积功累德、慈悲济世思想的外化表现。伊斯兰教穆圣曾说:“最好的穆斯林家庭是善待孤儿的家庭。”基督宗教《圣经》中说,“凡你们对我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个所做的,就是对我做的。”因此,我国各宗教在孤儿、弃婴救助方面都有着优良的传统,成为当今社会孤儿、弃婴救助的积极力量。据民政部2013年统计,全国共有收留孤儿、弃婴的个人和民办机构878家,其中与宗教界有关的收留机构649家,占74%。
与此同时,宗教界在收留孤儿、弃婴方面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收留的儿童落户难、入学难、享受政策保障难,收留机构无法承担病残儿童的高额医疗费用,一些养育条件较差的机构难以满足孤儿、弃婴的正常成长需求等,这些都需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困难,规范问题,以保障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正常开展。可以说,《通知》的下发,对于保障宗教界开展孤儿、弃婴救助工作,是一场“及时雨”。
第一,肯定了宗教界的孤儿、弃婴救助行为。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保障了受助孤儿、弃婴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弥补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不足,为政府和社会减轻了负担。宗教界兴办的一些机构在自身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在从事孤儿弃婴救助工作,体现了宗教界的慈爱传统和他们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精神。听了他们的故事,常常让我们心生感动和赞叹。因此,《通知》开宗明义地提出:“济孤恤幼是宗教界行慈举善的重要形式。宗教界在孤儿、弃婴救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通知》明确了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在基本生活费发放,治病和入学费用减免等生活保障方面可以享受的优惠待遇;明确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中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明确了与民政部门合办或签订代养协议的宗教界兴办机构,以及已经与民政部签订代养协议且具备落户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孤儿、弃婴落户,为解决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户籍登记问题提供了依据。
第三,预留了整改的时间和空间。《通知》规范了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的措施和途径,在办理程序上坚持宗教界主动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密切配合、民政部门积极接受的原则。同时,《通知》充分考虑了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的现实情况,对不具备收留基本条件的,明确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指导和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和收留条件。
第四,明确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通知》明确了民政部门主导、宗教事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支持的管理体制,并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还要求民政和宗教事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帮助协调解决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们相信,《通知》的出台,必将对保障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和维护宗教界在孤儿、弃婴救助方面的积极性发挥重要作用。我们也期待,宗教界继承慈幼恤孤的优良传统,在孤儿、弃婴救助方面做得更好、更专业、更规范。(文章转载自中国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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