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将激发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的热情,掀起宗教界从事慈善活动的热潮。提高宗教与慈善关系的认识,规范宗教界的慈善行为,促进宗教与现代慈善的良性合作,是当今政府和宗教界的重要事情。只有政府、宗教界以及社会大众对宗教慈善有清晰的认识,宗教慈善才能发挥最好的良性作用。
一、利他与信仰是宗教慈善的本质
慈善是社会实现“爱”的最好体现,是促进人类福利进步的利他关怀,通过捐赠布施的活动而满足有需求的人。同时,“爱”也是各大宗教的核心观念,尽管有不同的表达,但以“爱”为基础的利他,是宗教与慈善的共同本质。
西方扶弱济贫的传统主要源于圣经的教导,伊斯兰教“敬主行善”的观念也强调施恩于人,因此乐善好施、悲天悯人、扶危济困都是宗教和慈善的共同行为。佛教依缘起性空的思想,强调人与人、人与物互为缘起,因此要同情、帮助他人,广结善缘,因此利他是佛教的内在属性。佛教大力提倡“布施”,布施是菩萨道六度和四摄之首,如《大智度论》云:“施远行人、远来人、病人、看病人、风寒众,难时施,是为时施。”最好的布施是施舍给需要、有困难的人,布施利他的思想直接推动了佛教徒从事慈善事业。
宗教慈善的另一本质是信仰,宗教信仰的神圣号召力才能使信徒在从事利他关怀时,更具有动力与意义。所以,慈善组织是以自愿性为基础,但是宗教慈善的自愿性中夹杂着信仰力。
宗教慈善的信仰本质,对于当代宗教慈善事业来说是一种“双刃剑”或“困境”。一方面宗教慈善活动由特定的宗教团体来组织,一定有宗教信仰的依托;另一方面,宗教慈善活动本身亦具有社会性,又不能凸显其宗教信仰。所以,动力和身份认同一直困扰着大陆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宗教慈善的信仰本质。这种“困境”的破除,其钥匙在于其利他本质,即以利他精神来进行慈善实践活动,通过社会实践而真正体现信仰本质,最终获得自己的身份认同。
二、因果与功德是宗教慈善的驱动力
传统的慈善事业来源于人道主义、人权乃至环保等,皆为人性光辉的自然流露,缺乏思想上和体制上的激励。而信徒的慈善活动不仅来源于人道主义传统,更有宗教观念的教导与激励,因此更具有持久性和热情。宗教信徒从事慈善活动,其驱动力来自“因果”和“功德”观念,正是这两大观念才驱动和促使信徒更积极地去参与社会救助、公益事业等。
佛教因果观念强调人的一切都取决于人们自身的思想和行为,人是自作自受,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注重道德在生命转化长流中的作用,恶因结恶果,善因结善果,道德是自我塑造未来生命的决定因素。因此,利他的慈善事业是改变未来生命的重要途径,从而引导佛教徒多去赈灾救灾、扶贫济困、心灵慰藉。
同时,依宗教慈善的信仰本质,世界各大宗教都强调慈善事业可以获得宗教实践上的“功德”。圣经中有“富人进天堂比骆驼穿过针眼还难”的说法,捐赠不仅能减轻原罪,更是增加升往天堂的资本。西晋所译《佛说诸德福田经》提到七种福田,行者得福,即生梵天。此七法是:一者兴立佛图僧房堂阁;二者园果浴池,树木清凉;三者常施医药,疗救众病;四者作牢坚船,济度人民;五者安设桥梁,过度羸弱;六者近道作井,渴乏得饮;七者造作圊厕,施便利处。而且,经典中特别强调布施贫穷孤老等“悲田”的功德,远胜于供养佛法僧等“敬田”的功德。
正是因为“赎罪”、“福田”等这些宗教功德观念,才会引导信徒主动、持续地去行善,从而产生从事慈善事业的热情。宗教慈善的主动性和持续性乃至于公信度和号召力,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信仰本质和功德观念。
三、慈善是宗教社会功能的最好呈现
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从国家和政府来说,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同时对宗教自身来说,也是宗教自身存在的必然要求,这也就是“主人翁精神”。因为宗教在社会层面,必须体现其应有的社会功能,才能得到广大信徒的认同与归依。而慈善是宗教社会功能的最好呈现,因为慈善真正体现了宗教悲天悯人、利他度世的公共形象。
政府和社会要充分认识宗教慈善的本质和驱动力,尊重宗教慈善的信仰本质和功德需求,尊重宗教界从事慈善的主体性,政府要减少行政干预和包办代替;鼓励宗教弘扬慈善的利他精神,激励信徒从事慈善事业的主动性和可持续性;同时要规范宗教界借慈善传教,增加法律政策上的引导。
从宗教自身来说,充分理解本宗教的慈善特色,认识到慈善是宗教社会功能的最好呈现,积极鼓励信徒投身于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要弘扬宗教从事慈善的利他本质,要认识到宗教慈善的社会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通过慈善事业的社会性认同来提升宗教的社会形象,提高宗教的自身认同。
(文章转载自《中国宗教》2012年第3期)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