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4-11-30 14:2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宗教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宗教工作的重大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艰辛探索和积极实践,我国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现有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1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60余部,宗教事务法律制度框架初步确立,成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也要看到,同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同形成完备的宗教事务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相比,同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期待相比,宗教立法工作还存在不适应、相对滞后的问题,必须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从宗教工作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宗教立法工作。
   要努力提高宗教立法质量。建设宗教事务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宗教立法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要根据宪法精神,按照国家整体立法规划,从宗教工作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近期和中长期宗教立法规划。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宗教立法全过程,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拓宽宗教界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使宗教立法更符合宪法精神、反映宗教界意愿、得到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拥护。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现有宗教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提出完善和改进建议,不断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要适时修改《宗教事务条例》。《条例》颁布10年来,通过广泛宣传和认真实施,维护了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取得重大进展。实践证明,《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符合实际情况,起到了推进宗教工作的保障作用,应当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同时也应看到,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和矛盾,给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修改《条例》势在必行。要通过修改《条例》,使宗教领域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有法可依,相关制度更加完善,相关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宗教事务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要继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依据《条例》规定和工作需要,着重就网络宗教、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等进行深入研究,制定部门规章,细化相关制度,实化具体举措,填补法律空白,为有效实施依法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抓紧制定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大型宗教活动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规范体系。同时,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推动各地制定或修订当地宗教事务条例,注重细化实化,使其更加符合本地实际,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做好与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衔接,并积极推动完善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宗教事务方面的内容。
二、依法全面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能
   推动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点是保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为行而不返”。宗教工作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全面履行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能。
   要增强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意识。宗教工作干部要自觉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树立法律权威观念,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坚定法律信仰。要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不违法行使权力,增强责任意识,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要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熟悉掌握执法程序,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自觉、主动和善于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宗教事务。对宗教工作干部中存在的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要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要健全宗教工作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专家意见征询制度,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建立宗教工作权力清单制度,切实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宗教事务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继续精简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该保留的保留,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优化审批程序,细化管理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宗教工作部门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为宗教工作“脱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自觉接受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监督,使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行为更加规范有效。
   要深入贯彻《条例》等法规规章。要牢牢抓住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这些关键环节,推进《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工作成果,督促落实常态化管理的各项举措,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继续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加强宗教数据库建设,实现宗教事务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为社会提供在线公共服务。全面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提升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建设。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办好中国特色的宗教院校,推动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和职称、学生学位两个办法的落实,努力培养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从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
三、发挥宗教界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积极力量。要提高他们学习法律的自觉性,进一步树立法律意识,引导他们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充分发挥他们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继续贯彻实施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六五”普法规划,认真研究制定“七五”普法规划,建立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明确普法责任。以纪念“国家宪法日”为契机,以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和“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等活动为平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进宗教团体、进宗教场所、进宗教院校,普及到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探索建立普法联络员、宣传员队伍,用信教群众听得懂、易于接受的方式宣讲宗教政策法规,引导信教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既做好教徒,又做好公民。
   要支持加强宗教思想建设。鼓励宗教界深入挖掘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其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阐释,把法治精神融入到讲经讲道中去。支持宗教界弘扬宗教道德中弃恶扬善、诚实守信、宽恕待人等与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相契合的内容,推动宗教伦理道德与中华传统美德相结合,与时代精神和社会发展要求相结合,促进法治道德底蕴的增强。要引导宗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法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自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要推动宗教组织完善教规制度。支持宗教团体建立健全章程和各项教规制度,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融入到规章制度中,充分发挥教规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的作用。推动宗教团体切实履行法规赋予的职责,参与宗教事务的管理。指导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重视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把宪法和法律法规列入教学内容,增加课程比重。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档案、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及大型宗教活动、外事接待等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故事件防范报告制度等,提升自我管理能力。(文章转载自国家宗教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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