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节选之一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5-02-28 17:20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的一贯主张 

早在建党初期,陈独秀、李大钊等党的创建者和领导人就明确提出了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主张。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进行探索,提出了一些重要的理论观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形成。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宗教政策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组成部分,有关文件、纲领和法令都申明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风俗习惯等。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对宗教政策作出了十分明确、完整的阐述,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充分确认,标志着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开始成熟。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党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实际,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了全面阐述,指出: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强调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绝不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而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

我们党一直重视通过宪法与法律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具有共和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各部宪法都对宗教信仰自由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非常精炼地概括了党的宗教政策的基本内容,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确立下来。

我国有关法律在涉及宗教问题时,都遵循了宪法第36条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并作出具体规定。

2004 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该条例规定的宗教界合法权益范围相当广泛,使宪法有关宗教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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