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十大宗教学观点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6-01-08 11:21
理论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深化。2015年,中国的宗教事务管理和宗教界经历了种种机遇和挑战,如何以法治的方式推进宗教工作?怎样抵御宗教极端主义?基督宗教如何中国化?“一带一路”战略中宗教有何作为?学界、教界和政界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层思考。
 
基督宗教的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
 
2015年,教界与学界继续探讨基督宗教的中国化问题,而且更加深入与细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卓新平在《探索基督教“中国化”之路》一文中指出,当今中国倡导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种适应特别要求宗教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其中有着文化和政治两大含义。基督教理应主动坚持中国化方向,而中国社会也不会对这种自然而然的中国化进程搞任何运动式的强求或强迫性的规定,基督教中国化是古今关联、中外沟通,是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渐进和共和,是优势互补、美美与共的同化和升华。
 
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教授徐以骅在《从“正定教堂惨案”谈基督宗教的中国化》一文中指出,在我国,基督宗教实际上需要经历两个中国化:一是教会管理权或主权的中国化,这在上世纪50年代初已经基本完成;二是基督宗教教义、神学和礼仪等的中国化,而这是更为漫长和艰巨的过程。实际上,时至今日,我国不少教会信徒还在抱残守缺,言必称西方教会,甚至把西方教会也早已抛弃的一些教义教规和神学思想视为金科玉律。因此,可以这样说,虽然在教会主权和归属等政治和组织机构问题上,我们已摘掉了“洋教”帽子,但是在教义教规和神学思想上,这顶“洋教”帽子仍若隐若现、似有似无。中国基督宗教要在教义教规、神学思想和学术研究上取得真正独立自主的地位,还任重道远。
 
中国基督教华东神学院讲师苏志明在《基督教中国化的神学思想建设:帮助中国教会建立神学上的“自我”》一文中指出,基督教中国化是指基督教在当下中国处境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与中国秩序、中国社会、中国文化之间有合宜的协调关系。对基督教而言,与中国秩序协调好关系,就是要明确中国基督徒的政治身份和公民意识,要尽到基督徒爱民族、爱同胞的社会责任,要热爱、熟悉中国文化,认清中国基督徒的文化责任,并为中华文化的繁荣与复兴贡献智慧。对于基督教中国化的神学构建,我们要坦然面对《圣经》、传统、经验、处境等之间的张力,协调好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要认识到基督教中国化是中国教会自身发展应有的要求和神学觉悟,充分认识到基督教中国化建构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基督教中国化形构的可能性、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
 
法治化是宗教工作的根本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宗教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宗教工作的重大任务。
 
国家宗教事务局研究中心副主任加润国在《法治化是宗教工作的根本道路》一文中指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效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需要,也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需要,归根结底是维护我国宗教领域正常秩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需要。
 
加润国认为,宗教工作法治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齐头并进等原则,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加强宗教事务立法、执法和普法工作。
 
加润国强调,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为依法治教提供依据;关键在于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宗教事务执法水平;必须严格依法处理涉及宗教因素的各种问题;更重要的是实践问题,要靠基层一线干部的法治实践,真正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修改《宗教事务条例》:促进宗教事务规范化管理,更好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意识形态更加多元,出现了信教人数持续快速增长,教徒结构明显变化,宗教活动的经济性、市场化日益凸显,国际国内相互影响越加突出,传统宗教和新兴宗教矛盾趋于复杂激化,邪教与宗教极端主义活动猖獗等一系列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这些问题直接关乎社会和谐、政治稳定与民生福祉,原有宗教格局和宗教管理模式也面临巨大冲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怎样通过修改《宗教事务条例》,使宗教领域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有法可依,相关制度更加完善,相关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宗教事务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值得法学界、宗教学界、宗教界有识之士认真思考、集合众智。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冯玉军在《<宗教事务条例>修改的重要问题》一文中指出了需要注意的3个问题:处理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事务管理”的关系;完善宗教法人制度,明确宗教财产归属;完善教职人员备案与社会保障制度。
 
冯玉军强调,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只有和社会大众的认识水平、守法意识相一致,才能实现法治的最佳效果。宗教法治观念的培育不仅体现在自觉守法习惯的形成,更体现在参与立法、监督执法等公民意识的增强上。应当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建立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明确普法责任,推动宪法法律法规进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院校,普及到广大信教群众。《宗教事务条例》的修改,为我们通过立法方式、更进一步促进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与国家有效管理二者间的积极互动、形成良性反馈和良法善治提供了契机。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中国宗教法治之路必将越来越宽。
 
让宗教回归和平的本质 
当代中国伊斯兰教正面临来自多方面的重大挑战:宗教极端主义的挑战、穆斯林社会传统思想文化中保守内容的挑战、城镇化过程中一系列问题的挑战、清真食品问题的挑战。伊斯兰教工作需要处理与解决的也正是这几大问题。
 
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副院长高占福在《关于当前我国伊斯兰教工作的几点思考》一文中指出,伊斯兰教倡导人类和平的理念一以贯之,有着严格的教义教法依据,千百年来从无更改,并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得以体现,而极端和恐怖行为违背这些精神和主张,非真正的穆斯林所为。对这一点,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严格的区别。
 
高占福认为,在当前的伊斯兰教工作中,不应消极地去议论伊斯兰教的好与坏,而要通过正确的政策导向和有效的管理与引导,使宗教极端思想对社会的不利因素削弱和弱化到最小限度,使伊斯兰教的真精神发扬光大。工作重点应该是“讲政策、抓管理、御渗透、促适应”。国外利用宗教的正能量,孤立、打击和改造利用伊斯兰教制造破坏和分裂的敌对分子,使他们无处藏身、无路可走,重新回归社会的做法,也值得我们思考。其核心是用宗教规律、宗教教义教规中的积极因素劝化人心,使其改邪归正,做一名以善为本的真正信仰者,从而提升防止极端分子歪曲宗教、打着宗教的旗号渗透社会的能力,让宗教回归和平的本质。
 
用法律和政治标准来区分宗教交往与渗透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宗教界与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日益增多,来华外国人涉及的宗教问题越来越多。同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也不断加剧。用什么标准来区分与辨别宗教交往与渗透,成为各级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李蕾在《用法律和政治标准来区分宗教交往与渗透》一文中指出,判断是否是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首先要明确其基本内涵;其次要准确适用法律标准,审查其外在形式;最后要正确适用政治标准,审查其内在实质。在分析与判断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复杂思维活动中,要求我们既要有政治家的眼光,又要熟悉和掌握有力的法律武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依法加强对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既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为改革开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又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更好地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维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一带一路”的宗教战略选择:多元通和、和而不同、和合共生
 
“一带一路”战略中,宗教可以发挥什么作用,宗教界要如何参与、有何作为,是教界与学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复旦大学中华文明国际研究中心研究员安伦在《“一带一路”的宗教战略选择》一文中指出,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展开,与之相关的宗教关系对策也将进入决策日程。“一带一路”涉及的国家几乎都是有强烈宗教色彩的国家,中国在与这些国家的互动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如何处理与这些国家的宗教关系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可供选择的宗教战略是以多元包容的传统中华文化为背景,将我国所有宗教纳入一个宽泛的中华宗教文化整体框架,从各宗教中提取出共同认可的优秀成分,整合提炼成具有人类普世接受度的精神信仰、价值伦理文化体系。随后,在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协调思想和行动,分别代表我国宗教界和民间,与有关国家宗教界广泛交流互动,以博大精深的中华宗教文化精华赢得有关各国及其民众的共鸣和敬仰,从而达到民心相通、人心所向的效果,为“一带一路”架桥铺路。这个整体可以称为宗教信仰共同体或者精神文化共同体。
安伦强调,值得注意的是,该选择并不意在将各宗教整合成一个宗教,而是各宗教及信众在保留各自身份和特色的基础上,本着开放包容、求同存异、互学互鉴的精神,体现中华文化多元通和、和而不同、和合共生的优秀传统,在优秀的精神、价值、伦理、文化等方面取得共识,在思想行动上协调配合,共同为“一带一路”和民族复兴作出贡献。
 
佛教中国化历程对外来文化中国化有着重要启示
 
宗教文化是外来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来文化大规模传入中国有3次。两汉之际印度佛教文化的传入、明朝中叶基督教背景的“西学”传入以及“五四”运动前后马克思主义的传入。这3次外来文化的传入,两次都以宗教为载体。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何虎生在《佛教中国化对实现外来文化中国化的启示》一文中指出,佛教在中国经过长期演化,成功实现了中国化,其中国化的历程为外来文化中国化、尤其对实现基督教文化的中国化有着重要启示。秉持开放与包容的态度是外来文化中国化的基础。中国文化与外来基督宗教文化毕竟属于两种不同体系的文化系统。如果强求二者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求得一定程度上的互补与融合。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求这两类文化都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一方面,外来文化作为异质文化,本身应当具有包容性。这一点上,佛教中国化的历史即是最好的证明。另一方面,开放性与包容性是强大文化的标志之一。隋唐时期,国力强盛、社会开明,在国家政策上更是实行儒、释、道三教并奖,为佛教中国化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中国化的佛教不仅丰富了佛教本身,更是为这一时期儒、释、道三教一体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确立贡献了力量。
自觉融入与主动调适是外来文化实现中国化的关键。外来文化在中国生存和发展需要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变通,要以中国本土情况为基准,不断进行改变。如果一味强调“唯我独尊”,往往不能实现本地发展。
基督教在晚清时期大规模传入后,与佛教类似,也与中国文化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在信仰体系上,基督徒的上帝信仰与汉人祖先崇拜相冲突;价值观上,基督徒的荣耀上帝与汉人荣耀先人、子承父业相冲突;行为方式上,基督徒和汉人因侍奉上帝与祭祀祖先、婴儿归主与传宗接代、男女混杂与男女大防存在差异和冲突。这种冲突在晚清时期十分激烈,以至今天的中国人仍然记忆犹新,对此防范甚严。从佛教中国化这一典范可以看出,外来文化要想取得本地发展的机会,并且又在发展中深深扎根于中国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实现融合,就必须不断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 
让国法与教规在不断调适中减少对立,形成灵活性互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活跃,各类信教人群也日益增多,这对于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繁荣文化事业是有益的。各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也在宪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原则下快速发展,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但是,国法与宗教诚然有和谐互补的一面,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常常呈现出冲突撕裂的一面。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宗教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充分依法行使宗教信仰的权利和自由,是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活动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举国上下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改革、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征程中,深入研究并处理好国法与教规问题,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实现良法善治,有着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
江苏省民族宗教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华在《协调国法与教规关系:从国际经验到江苏做法》一文中指出,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是政教关系的核心所在,也是政教关系的具体表现和终极载体。在国法与教规各自的内部,有其内在逻辑和明确规范,但是在国法与教规之间,却经常存在着边界模糊、此消彼长、犬牙交错的状况。讨论国法与教规的关系,首要的是探索如何不断明晰国法与教规的边界。只有国法与教规之间的关系清楚了,边界明晰了,才可以更好地促进宗教与政治、社会和经济之间的和谐发展。
张华认为,不可否认,由传统而来的政教关系必然衍生出复杂多样的法律问题。然而,美国和欧洲的经验表明,尽管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纠纷,但在政教分离的基石上,是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争议的。概况而言,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国际经验主要有3个方面:政府对于宗教团体的认可和登记是确立国法和教规关系的根本基础;宗教团体的自养自治是划定国法和教规边界的客观条件;国法的刚柔相济是调和国法与教规矛盾冲突的有效途径。
张华强调,在协调国法与教规之间的冲突时,一方面必须向宗教团体普及国法的基本内容和说明存在理由,使其充分认识到国法的刚性面不可违背;另一方面,也需要及时研究国法的适应性,不断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推动有关国法的修订和完善,从而让国法与教规在不断调适中减少对立,形成灵活性互动。 
坚持宗教文化生态平衡,将民间信仰与其他宗教平等对待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正在发生着持续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全球化的发展,信息流通越来越发达,文化的更新转型日益加快,我国传统民间信仰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杭州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张祝平在《民间信仰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一文中指出,应该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进一步加以重视,并将民间信仰与其他宗教一样平等对待。决策层的认识是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前提。为此,有必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民间信仰基本知识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干部对民间信仰的思想认识和正确管理民间信仰的能力。
张祝平建议组织编写民间信仰知识读本,使大家进一步明确民间信仰与迷信、民间信仰与宗教、民间信仰与日常生活、民间信仰与中国文化的关系,以及民间信仰的功能、特征等,将民间信仰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使各级干部特别是广大基层干部能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确认识民间信仰的历史性、长期性、民族性以及社会政治价值,给民间信仰以正确定位。
 
大力弘扬宗教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内容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对宗教界个人的必然要求,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
国家宗教事务局副局长陈宗荣在《宗教界如何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经历了重大发展,其历史方位和时代特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当前,我国五大宗教总体上处于由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提升转变的阶段,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将凸显中国文化的主体性作为各宗教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明确宗教文化在我国文化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入挖掘我国优秀宗教文化在当今时代的价值,大力弘扬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内容。要增强文化自觉,树立文化自信,积极主动地开展宗教文化研究,加大弘扬优秀宗教文化的力度。要把宗教人才培养摆在突出位置,舍得投入资源、花费精力,切实提高宗教院校的办学水平,真正将宗教院校建成弘扬优秀宗教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阵地。要重视宗教在国际事务中作为一种文化软实力的作用和能量,注重发挥宗教在公共外交中不可忽视的桥梁作用,通过宗教的平台和渠道,弘扬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文化。
陈宗荣强调,宗教界人士在弘扬宗教文化、影响信教群众、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一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日常讲经讲道中,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灵活多样的方式,深入持久地向广大信教群众宣传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和内涵。二是深入研究宗教文化,挖掘、梳理、阐述其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内容,为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和实践资源,从思想方面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三是协助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培养骨干,储备人才。四是协助加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五是发挥自身的特殊作用,通过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信教群众作出表率、树立标杆。(《中国民族报》记者吴艳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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