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安全管理“检查员”。宗教团体成员分片区深入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了解场所、教职人员基本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改。二是政策法规“讲解员”。宗教团体在举办各类活动中宣传党的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引导教职人员和信众听党话、跟党走、感党恩。三是规范管理“监督员”。宗教团体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健全财务、消防、疫情防控等管理制度,共监督推动34处宗教场所开立对公账户。四是和谐创建“指导员”。宗教团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四进”宗教活动场所,共39处场所落实“四进”。五是矛盾化解“调解员”。宗教团体积极做好宗教活动场所与周边邻里矛盾的排查化解工作,建立正常的宗教活动时间,避免了噪音扰民矛盾等。六是宗教慈善“爱心员”。宗教团体成员投入宗教慈善事业,到敬老院开展慰问,为孤寡老人送去粮、油、粽子等慰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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