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机构职能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09-09-18 21:50
 
 
一、主要职责
根据闽委办[2000]11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组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其主要职能12项: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省范围内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全省各地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组织协调对我省范围内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注意掌握国际上民族、宗教问题的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草拟我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
(三)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性人士的政治安排;负责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宗教团体、院校的人事、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四)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乡的联系,协助地方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宣传贯彻《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七)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开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的调查分析,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主管部门承办相应的事务。
(八)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九)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一)研究和实施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重要文件起草;拟定机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秘、督查、信息、信访、档案、机要、保密、保卫、接待、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后勤保障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筹备大型会议,协助相关处室召开业务会议;协同各业务处室做好日常内外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组织、协调对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起草我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宗教事务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逐步健全民族、宗教法制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检查督促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管理少数民族成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联系协调省民族、宗教研究学术团体的工作。
(三)民族经济发展处
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参与经济开发和扶贫工作,推进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负责民族统计工作,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四)民族社会事业处
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参与制订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并提出相关意见;参与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协助处理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中涉及少数民族的问题;开展民族教育等社会事业方面的对口支援,负责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负责同省内外各民族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
(五)宗教一处
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的管理,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重大问题;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办好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协助宗教团体搞好教务活动;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团体和人士开展对外交往等事宜;审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及进出口事宜;指导协助做好重点寺观的管理工作。
(六)宗教二处
负责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重大问题;帮助省级天主教、基督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帮助省级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办好所属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指导教堂及活动点的管理;审批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及进出口事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七)人事教育处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安排、使用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组织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和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培训;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
(八)民间信仰工作处
研究和实施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的管理办法;对涉及民间信仰方面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协助地方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民族宗教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和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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