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第五批县级及以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区(单位)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7-09-07 17:24

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五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示范区(单位)的通知》(民办发〔2017〕102号)要求,现就推荐第五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型

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民族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示范区(单位)。

二、推荐要求

(一)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二)参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和我厅《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和推荐第三批全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闽民宗〔2015〕69号)中的测评指标体系,结合各地实际推荐县级及以下示范区(单位),由设区市民族工作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统一推荐报送。我厅将适时对推荐对象开展创建情况进行抽查。

三、推荐名额

请各地严格遵循推荐要求和原则,根据实际择优各推荐1-2个示范区(单位),其中厦门市(副省级城市)至少推荐2个,要求类型不可重复。无符合推荐条件对象的地方可不推荐,但须正式行文报送省厅。

四、材料报送要求

请9月5日前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推荐审批表(福建省)》一式3份报送省民族宗教厅政策法规处(另附2500字以内开展创建活动事迹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及图片(每个候选单位提交3-5张图片,相机拍照原图无像素要求,网络下载图片规格须在1MB以上)。文件及审批表可到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门户网站下载。联系人:政策法规处雷文祎;电话:0591-87668753;邮箱:zfc8766@163.com。地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912室;传真:0591-87668757。

附件: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推荐审批表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2017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

推荐审批表(福建省)

单位全称

所属省份

联系人及电话

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

(平潭)民族

工作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注:表格可加页,A4纸单面打印装订,正文1500字左右,仿宋小四号字体。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