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1-08-07 12:41
闽民宗办〔2011〕24号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所:
    现将《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2、《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一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厅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或者下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与评判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成立由厅领导负责,政法法制、人教、监察等有关机构参加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厅政法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人教处、驻厅监察室等相关处室配合。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90分)、基本合格(60—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档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或者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查看或者暗访活动;
(三)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或者实行案卷评查;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五)组织执法检查或者专题个案调查;
(六)征求省政府法制部门意见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进行问卷调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是否健全、规范;
(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规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调查取证是否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三)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培训情况,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四)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主要包括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信访案件的数量及其后果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执行情况;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包括履行法定职责方面的情况,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第七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充分听取被评议考核对象的意见。
第八条 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评议考核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被评议考核对象通报评议考核结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惩机制,依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惩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部门和人员予以表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厅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或者下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成立由厅领导负责,监察、政法、人教等有关机构参加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驻厅监察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厅人教处、政法处等相关处室配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
(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各种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四)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
(六)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
(二)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审查;
(三)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
(五)受理和查处对行政行为的申诉、举报、投诉案件;
(六)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七)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八)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了解;
(九)其他必要的方式。
省民族宗教厅对本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每年检查一次。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超越法定职权执法的,责令其停止执法活动;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停止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责令调离执法岗位,并按厅《责任追究制》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有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对申诉、举报和投诉及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族宗教   行政执法   监督制度   通知
抄  送: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办公室     2011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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