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同岗替代制》、《否定报备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1-08-07 12:43
闽民宗办〔2008〕36号
 
关于印发《同岗替代制》、《否定报备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所:
    根据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要求,经厅领导研究决定,现将厅机关制定的《同岗替代制》、《否定报备制》和《责任追究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同岗替代制》
         2.《否定报备制》
         3.《责任追究制》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一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同岗替代制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厅机关管理行为,改进工作作风,确保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同岗替代制是指在厅机关设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
二、厅机关各处室、服务窗口按照职责分工都要确定AB角,并有计划开展备岗人员业务知识培训。
三、厅机关A角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培训、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要在离岗前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与B角工作人员的交接手续,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接的,B角工作人员应主动顶岗。
四、B角工作人员在顶岗期间,兼有A角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角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顶岗期间仍应负责做好B角本岗位工作。
五、服务窗口应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对外公示窗口AB角工作人员及其主要职责,接受群众监督。
六、厅机关领导班子也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
七、省民族宗教研究所参照本规定执行同岗替代制。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厅机关效能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附件二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否定报备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秉公办事,规范机关办事程序,防止滥用职权、违章办事行为发生。根据省直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公务人员(经办人员)在其职务或岗位职责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人)的办事申请和要求予以否决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告并填写否定报备文书进行备案的制度。
第二条 本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以下情况适用否定报备:
(一)与厅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应的审批、审查、审核以及其它行政许可的权力环节,出现否定办理事项的。
(二)本厅处室之间、本厅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本厅与基层之间在处理涉及行政管理事务出现不同意见,产生否定办理事项的。
(三)代表本厅会签各种文件、参加各类各级别协调会或办事会议,产生否定办理事项的。
第四条 否定报备制应与实行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制相结合。属上述否定办理事项的,经办人员或处室应向申办人说明予以否决的理由和依据,规定应给予书面答复或申办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在规定办事时限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 否定报备的申报: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提出的否定意见报处室领导批准,厅分管领导阅知。对重大事项的否定,经办人提出的否定意见报处室领导审查后再报厅分管领导批准或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法律法规或本厅其它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否定报备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处室、个人的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厅机关效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附件三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责任追究制
 
1.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制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各种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财产受到损害,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的制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影响领导正确决策的;
(2)向利害关系人泄露领导研究情况,产生不良后果的;
(3)涂改、隐匿、销毁证据,给事件处理造成困难的;
(4)不依照法定程序、职责权限和应有的工作规程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导致执法过程或结果发生错误的;
(5)在调查处理中违法违纪的;
(6)其他有关制度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
3.承办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的意见经批准出现不当的,批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意见正确,批准人更改出现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
4.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进行行政执法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5.执法不当责任轻微,危害不大,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6.执法不当造成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错误的情节和性质,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7.执法不当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执法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厅机关需给付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9.被追究责任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复审或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诉。
 
 
 
 
主题词:民族宗教   效能建设   制度   通知
抄  送:厅领导。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2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