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报送办事指南表和地址链接表的函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1-08-07 12:45
闽民宗函〔2007〕143号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报送办事指南表和地址链接表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贵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07〕204号)有关要求,现报送我厅办事指南表和地址链接表(详见附件)。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政府网站   民族宗教   办事指南   链接   函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办公室     2007年11月30日印发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办事指南表
 
内 容
要   求
项目名称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申办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
申报材料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办事流程
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报我厅作许可决定。
数量限制
超出自用数量的,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办理期限
我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9层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668759,87668778
联系人
梁龙腾、林斌
乘车路线
9、11、27、810、818、960、968路公交车到八方大厦站下车
监督投诉
0591-87668750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办事指南表
 
内 容
要   求
项目名称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核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
申办条件
1、拟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拟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力,在拟聘任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
3、拟聘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4、外籍专业人员授课的课时比例不超过院校总课时的30%。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
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
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
办事流程
1、全省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我厅提出申请。
2、我厅收到全省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我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我厅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9层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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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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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要   求
项目名称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审核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
申办条件
1、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
2、有负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章制度;
4、能够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
5、有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申报材料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宗教院校简介;
3、具备许可条件的证明、说明或文本;
4、拟聘请渠道情况说明。
办事流程
1、全省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我厅提出申请;
2、我厅收到全省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我省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我厅及我省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自收到我厅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9层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668759,87668778
联系人
梁龙腾、林斌
乘车路线
9、11、27、810、818、960、968路公交车到八方大厦站下车
监督投诉
0591-8766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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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要   求
项目名称
省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申办条件
1、筹备、成立:
①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②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③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④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⑤有从事社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⑥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⑧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2、变更:
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
3、注销:
①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②自行解散的;
③分立、合并的;
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报材料
1、筹备、成立:
①筹备申请书;
②教徒情况说明(教徒不少于50人);
③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专职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验资报告或有合法经费来源的证明;
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说明;
⑦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2、变更:
①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相关材料及证明。
3、注销: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清算报告书。
办事流程
1、全省性宗教团体或拟筹备成立的全省性宗教团体发起人,向我厅提出申请;
2、我厅收到全省性宗教团体或拟筹备成立的全省性宗教团体发起人的申请材料后,出具审查意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我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9层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668759,8766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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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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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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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要   求
项目名称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2号令)
申办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申报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
1、拟设立地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对拟同意的,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后,经审核,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我厅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我厅自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后,经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2、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后,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我厅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我厅自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后,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9层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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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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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要   求
项目名称
设立宗教院校审核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
申办条件
1、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2、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3、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5、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6、布局合理。
申报材料
根据许可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
1、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全省性宗教团体向我厅提出申请。
2、我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我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我厅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9层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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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要   求
项目名称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办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即“福建省大型宗教活动申请表”),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办事流程
1、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活动日的30日前向我厅提出申请。
2、我厅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注: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我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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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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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要   求
项目名称
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9。
申办条件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4、邀请方是全省性宗教团体。
申报材料
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办事流程
全省性宗教团体提出邀请,报我厅作出许可决定。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我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9层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668759,87668778
联系人
梁龙腾、林斌
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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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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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要   求
项目名称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6。
申办条件
待定(国家宗教局制定中,下同)
申报材料
 
办事流程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9层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668759,87668778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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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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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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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办事指南表
 
内 容
要   求
项目名称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办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办事流程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3、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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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办事指南表
 
内 容
要   求
项目名称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核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办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申报材料
1、申请书(福建省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申请表);
2、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该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办事流程
1、拟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将申请材料报全省性宗教团体,由全省性宗教团体向我厅提出申请。
2、我厅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等单位的意见后,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我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我厅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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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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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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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要   求
项目名称
建造大型露天佛像审核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3。
申办条件
1、佛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佛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佛教协会或寺院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佛教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申报材料
1、申请书(福建省大型露天佛像申请表);
2、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佛教的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中国佛教协会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办事流程
1、拟修建大型露天佛像的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将申请材料报省佛教协会,由省佛教协会向我厅提出申请。
2、我厅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等单位的意见后,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数量限制
本项行政许可所指的大型露天佛像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的。
办理期限
1、我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我厅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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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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