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1-08-07 12:46
闽民宗〔2007〕55号
 
 
 
关于转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各宗教团体:
    为了保障《行政许可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日前,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并下发了《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对宗教事务方面行政许可项目的许可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与宗教界的日常社会生活和宗教活动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操作性。希望各宗教团体能够充分利用各种理事会、议事会和讲经、布道等机会,认真开展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工作,可以通过举行座谈、开展研讨、举办培训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希望省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能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实践;各级宗教团体负责人能熟知熟记;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也能真正学懂弄通。
    二、自觉遵纪守法。《实施细则》是国家宗教局继发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之后出台的又一部与《宗教事务条例》相配套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也是各宗教团体和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办事的行为准则。希望全省各宗教团体和各宗教活动场所能够以学习贯彻《实施细则》为契机,努力营造学法、懂法的浓厚氛围,大力倡导知法、守法的优良传统,使遵纪守法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让依法办事的意识成为自觉行动。务必明确哪些宗教活动需要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才能开展,开展这些宗教活动应具备哪些相应的条件才能提出申请,申请这些活动项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等基本要求。从而确保相关的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范围内进行,进而维护民族和睦、保障宗教和顺、促进社会和谐。
    三、认真贯彻实施。《实施细则》第四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和第十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其他宗教印刷品审批”等许可项目的许可条件均有“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宗教团体作为党和政府团结、联系、教育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希望省各宗教团体切实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积极协助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实施细则》的贯彻施行是一项新的工作,施行过程中难免会碰到一些新的问题。各宗教团体既要注意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又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反映问题,参与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在施行过程中,如遇疑难问题可直接与我厅法制工作机构联系。
    联系人:郭  耕(0591-87668752  13860618351)
                林  斌(0591-87668778  13860664018)
                梁龙腾(0591-87668759  13860643901)
 
    附件:《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宗教   行政许可   实施细则   转发   通知
抄  送:省档案馆。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办公室     2007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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