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试行)》等行政许可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1-08-07 12:51
闽民宗〔2004〕91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试行)》等行政许可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我厅制定的关于在本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四项配套制度,即《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试行)》、《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审查制度(试行)》、《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试行)》和《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务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四项配套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履行职能,加强管理,认真实施我省民族、宗教领域的行政许可,不断提高为我省广大少数民族与信教群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作为附带措施,业经审定通过的“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项目公示表(一)(宗教印刷品审核)”和“福建省宗教印制品申报表”一并印发,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业务处室(即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实施有关行政许可。此外,各有关业务处室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两份表格样式(附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四项配套制度的要求,逐项拟定涉及各自职责的行政许可申请项目,以及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表和申报表,尽快送厅领导审定后公示。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族宗教   行政许可   制度   通知
抄  送: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省法制办。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办公室     2004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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