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族宗教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1-08-07 12:52

 

 

福建省民族宗教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的全称、条款及内容)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处罚金额下限 处罚金额上限
全称 条款及内容
1 350000050-
CF-001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2 350000050-
CF-002
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    
3 350000050-
CF-003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般 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但无非法所得 责令停止活动    
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并有非法所得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有非法所得,并影响到周围居民的生活、学习、工作或者有跨省区活动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1倍违法所得
较重 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有非法所得,并较重影响到周围居民的生活、学习、工作或者有跨省区活动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同时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违法所得 2倍违法所得
严重 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有非法所得,并严重影响到周围居民的生活、学习、工作或者有跨省区活动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同时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违法所得 3倍违法所得
4 350000050-
CF-004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5 350000050-
CF-005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6 350000050-
CF-006
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7 350000050-
CF-007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8 350000050-
CF-008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9 350000050-
CF-009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0 350000050-
CF-010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11 350000050-
CF-011
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    
12 350000050-
CF-012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13 350000050-
CF-013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举行宗教活动,但无非法所得 责令停止活动    
举行宗教活动,并有非法所得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举行宗教活动,有非法所得,且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有跨省区活动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1倍违法所得
举行宗教活动,有非法所得,且经宗教事务部门警告屡教不改或者有跨省区活动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 2倍违法所得
举行宗教活动,非法所得金额较大,经宗教事务部门警告屡教不改或者有跨省区活动的,并在当地信教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法所得 3倍违法所得
14 350000050-
CF-014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接受宗教性捐赠数额小于1000元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接受宗教性捐赠数额大于1000元小于10000元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1倍违法所得
接受宗教性捐赠数额大于10000元小于50000元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 2倍违法所得
接受宗教性捐赠数额大于50000元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法所得 3倍违法所得
15 350000050-
CF-015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但无非法所得 责令停止活动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并有非法所得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牟取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不能正确认识错误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罚款 违法所得 2倍违法所得
较重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牟取非法所得2万元以上,经宗教事务部门警告屡教不改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 3倍违法所得
严重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牟取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经宗教事务部门警告屡教不改,并在当地信教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同时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违法所得 4倍违法所得
16 350000050-
CF-016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17 350000050-
CF-017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    
18 350000050-
CF-018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有违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原则的 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外籍专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对其提出警告或予以停聘。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有违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原则的    
19 350000050-
CF-019
地方宗教院校无《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 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地方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给予警告处罚,并将处罚决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情节严重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提出建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给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的处罚:(一)无《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二)持未获得当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三)聘用持旅游、探亲或留学等签证的外籍人员讲学的。   地方宗教院校无《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    
20 350000050-
CF-020
地方宗教院校持未获得当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   地方宗教院校持未获得当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    
21 350000050-
CF-021
地方宗教院校聘用持旅游、探亲或留学等签证的外籍人员讲学的   地方宗教院校聘用持旅游、探亲或留学等签证的外籍人员讲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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