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闽审改办〔2014〕1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4〕40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保留行政权力31项。其中,省级行使17项,实行属地管理14项。具体为:行政审批8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8项、行政监督检查9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
实行属地管理的事项,省级部门应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对重大事项、特殊情形或跨区域的事项,省级部门仍可直接行使相关职权。
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外或超出规定权限实施行政权力事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权力清单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附件: 省民宗厅权力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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