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9-07-10 11:37

项目

内容

事项

名称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办理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68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申请

条件

 

一、申请主体:

接收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要求:

(一)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危害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容;

(二)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

(三)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申报

材料

1、《申请表》 原件3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原件1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材料 原件1

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

法定

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

电话

0591-87668783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地址: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窗口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2号楼9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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