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内容
事项
名称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办理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68项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申请
条件
一、申请主体:
接收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要求:
(一)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危害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容;
(二)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
(三)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申报
材料
1、《申请表》 原件3份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原件1份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材料 原件1份
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
法定
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
电话
0591-87668783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地址: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窗口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2号楼9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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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承办单位: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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