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内容
事项
名称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办理
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
条件
一、申请主体:
宗教活动场所
二、申请要求:
(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申报
材料
1、申请书 原件3份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原件1份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原件1份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原件1份
5、建设资金说明 原件1份
6、《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复印件1份
法定
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
电话
0591-87668778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地址: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窗口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2号楼9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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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承办单位: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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