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来源:政法处 时间:2021-10-11 10:43

项目

内容

事项

名称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办理

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

条件

一、申请主体

宗教活动场所

二、申请要求:

(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申报

材料

1、申请书 原件3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原件1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原件1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原件1

5、建设资金说明 原件1

6、《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复印件1

法定

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

电话

0591-87668778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地址: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窗口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2号楼9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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