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内容
事项
名称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
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
办理
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三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2.《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申请
条件
一、申请主体: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
二、申请要求:
(一)编印目的限于与申请人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
(二)发送范围限于申请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
(三)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予批准。
申报
材料
1、《申请表》 原件3份
2、拟编印的稿件清样 原件2份
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1份
法定
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
电话
0591-87668778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地址: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窗口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2号楼9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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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承办单位: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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