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内容
事项
名称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
讲经、讲道审批
办理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69项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申请
条件
一、申请主体:
全省性宗教团体
二、申请要求:
(一)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二)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三)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
(四)邀请单位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申报
材料
1、《申请表》 原件3份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入境身份说明及拟讲授的主要内容 原件1份
3、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原件1份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
法定
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
电话
0591-87668778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地址: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行政许可窗口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2号楼9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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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承办单位: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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