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2-08-28 11:5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发挥挂钩帮扶工作机制的作用,推动民族乡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挂钩帮扶目标
  挂钩帮扶民族乡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为重点,加快发展特色产业,不断改善民生,把民族乡建设成为人民安居乐业、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乡。到2015年,全省19个民族乡的社会经济总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乡财政收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的平均水平;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达到所在县(市、区)农村平均水平;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二、加大挂钩帮扶力度
  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转移支付每个民族乡每年100万元;挂钩帮扶的省直单位和沿海经济发达县(市、区)每年筹措资金分别不少于100万元(列入预算);民族乡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分别安排配套资金各5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帮助民族乡发展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培育“造血”功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落实惠农民生政策
  各挂钩帮扶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全面推进民族乡发展。省直各部门在制定各项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民族乡的实际,加大扶持力度,优先安排资金、项目,要将发展滞后的民族村列入新一轮扶贫开发重点村。挂钩帮扶的省直单位要主动协调其他省直部门,将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扶持老区发展、扶贫开发、农村饮水、农业“五新”推广、较大自然村村道硬化、一事一议、土地整理、环境保护、旅游发展、造福工程、民政福利、卫生医疗、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薄弱校改造、幼儿园建设、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专项资金在民族乡落实到位。省各类专项资金按扶持革命老区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提高挂钩帮扶成效
  随着挂钩帮扶工作的推进,各挂钩帮扶单位要把重点延伸到村,引导和推动民族乡发挥地域优势,培植特色高效产业,形成规模效益,促进增产增收,提高农民收入。挂钩帮扶单位要发挥职能、资金、技术、人才、产业等优势,重点支持和帮助民族乡发展特色产业,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形成一乡一优势产业、一村一优势产品;帮助民族乡开展“一户一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支持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增强民族乡公共服务水平。沿海挂钩帮扶县(市、区)和民族乡所在县(市、区)要组织本级相关部门、企业帮助民族乡招商引资及民生和公益项目建设。挂钩帮扶单位每年要为民族乡协调对接一批项目,特别是沿海发达县(市、区)要大力开展经济协作,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五、强化挂钩帮扶责任
  建立由挂钩的省直单位牵头、挂钩沿海县(市、区)和被帮扶民族乡及其所在县(市、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各挂钩帮扶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具体负责处室(部门)和联络员;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一次到挂钩的民族乡调研并现场办公,研究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帮扶工作计划报省民协委。省民协委要加强沟通协调,对挂钩帮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配合挂钩帮扶单位检查项目落实、资金使用情况,认真跟踪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保证帮扶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总结宣传挂钩帮扶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每季度通报挂钩帮扶工作情况。挂钩帮扶成效列入各挂钩帮扶单位及民族乡所在县(市、区)的领导政绩和绩效考核,对推诿扯皮、未完成挂钩帮扶任务或帮扶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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