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收留抚养弃婴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3〕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收留抚养弃婴工作,保障弃婴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安置已收留抚养的弃婴
据初步统计,目前我省约有630处宗教活动场所存在收留抚养行为,其中收留抚养弃婴约1200多人。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宗教活动场所收留抚养的弃婴实行分类安置。
(一)动员送交福利机构抚养。当地已设立福利机构且有条件接收弃婴的,民政、民宗部门要引导宗教活动场所将收留的弃婴送交福利机构抚养,同时要为原收留人看望弃婴、奉献爱心提供便利条件。弃婴重度残疾需要长期技术性照料,或患未确诊疑难病症的,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应动员将其就近送交能提供相应医疗康复条件的福利机构抚养。
(二)签订代(寄)养协议。当地未设立福利机构或福利机构不具备条件接收弃婴的,或当地已设立福利机构且目前有条件接收但被收留的弃婴不愿前往福利机构的,如果收留弃婴的宗教活动场所为依法登记,并符合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且具备为儿童成长提供必需的抚养、医疗、基本康复、教育等方面基本条件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规模大小、收留弃婴户籍、教育等情况,与其签订代养协议;或按相关程序为弃婴办理福利机构入院手续后,由福利机构与该宗教活动场所签订寄养协议,维持收留现状。
(三)强制送到福利机构抚养。对具备收留抚养弃婴基本条件但不同意签订代(寄)养协议,或不具备并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收留抚养弃婴基本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民政部门要会同民族宗教、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行为,并将收留的弃婴一律就近送交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一)解决落户问题。民政、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要协同排查辖区内因缺失相关证明材料而无法落户的宗教活动场所收留的弃婴,并登记造册。公安部门对未落户弃婴进行DNA比对,不属于被拐卖儿童的,应积极为其寻找父母或亲属;确实无亲属接收的,统一由宗教场所所在地的福利机构(未设立福利机构的由上级福利机构)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登记,集中落户于该福利机构集体户。已经落户的,不再变更。
(二)保障基本生活。对确为弃婴的,福利机构或代(寄)养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汇总弃婴信息,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申请基本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录入全国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享受同等待遇。教育、民族宗教部门要积极协调,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保证宗教活动场所代(寄)养的弃婴接受义务教育,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场所代(寄)养的弃婴在医疗、康复、就业等各方面与孤儿享受同等的福利保障待遇。
(四)强化安全监管。民政部门要会同民族宗教部门加强对代(寄)养弃婴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指导和监督,增强工作人员及儿童的消防意识,要求添置配齐消防设施,定期对电源、电线、电器等进行安全检查维护;要保证弃婴生活、居住环境干净整洁,食品卫生安全,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等工作,不断改善宗教活动场所的抚养条件。民族宗教部门要引导宗教活动场所收留人进行文明管理教育,避免弃婴在姓名、穿着等方面带有宗教特征,不在日常生活中对弃婴灌输宗教思想,禁止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打骂虐待儿童等。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求和宗教界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引导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收留抚养弃婴的具体措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齐抓共管,切实保障被收留抚养弃婴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宗教场所弃婴的接收、救治、安置机制,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代(寄)养弃婴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收留弃婴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公安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弃婴办理户籍手续,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遗弃、贩卖弃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儿童福利工作相关经费支出;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做好弃婴的救治康复工作;教育部门要依照孤儿教育保障政策,保障宗教活动场所代(寄)养弃婴受教育的合法权利;消防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不定期进行消防检查,杜绝安全隐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就业扶持力度,为宗教活动场所代(寄)养弃婴成年后就业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
(三)加快机构建设。各地把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统筹纳入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功能、拓展服务,使其布局、规模和设施符合孤残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完善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等服务,提高孤儿收留养育能力。同时,指导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与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共同试点举办儿童福利机构,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
(四)加强源头治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宣传普及生育知识,扩大免费孕检的范围,避免病残婴儿的产生,提高人口出生质量。同时,要加强技术防范和查询工作,对遗弃婴儿的当事人依法予以惩处。要加强对《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增强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的生父母及监护人的守法意识。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私自收留弃婴,一旦发现弃婴,要第一时间向宗教工作部门通报,并为弃婴做好及时必要的救治工作;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弃婴进行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保障弃婴健康成长。
本通知下发之前,对宗教活动场所收留抚养弃婴,已经妥善安置且相关合法手续已经办结的,不再重新处理;正在处理过程中,但不符合本通知办理原则的,终止有关程序;已经收留抚养,但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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