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涉及少数民族的有关规定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2-05-09 15:16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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