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社区创建办法》和《福建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民族村创建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各地推荐,我厅于去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确定了20个社区和20个民族村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社区和试点民族村。现将《福建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社区创建办法》和《福建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民族村创建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摆上位置,落实责任。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双试点”工作是我省今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开展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新困难、新问题。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试点单位建章立制,加强指导和管理。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指导支持、改善创建条件、落实创建资金,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对试点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各负其责、团结协作的工作合力。要把试点创建活动与创建平安单位、构建和谐社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工作结合起来,营造氛围,共同推进。要指导各试点单位建立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广泛吸收各方面参加的创建工作网络,积极组织各族群众开展创建活动,不断推动创建活动向深度、广度发展。
三、重心下移,加强指导。各试点单位情况不同、任务各异,希望各地要面向基层,加强分类指导。要结合“两个办法”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断探索符合实际的创建形式,突出创建特色,形成创建亮点。要加强与试点单位的联系,关心试点单位各族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经常开展调查研究、走访慰问活动。要经常监督检查试点创建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提炼和总结各类好做法、好经验,形成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及时上报我厅政策法规处。
请各设区市民宗局于2012年12月15日前将开展试点创建工作总结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我厅将加强对试点创建工作的指导督查力度,并按照“两个办法”要求适时组织开展试点单位的考核验收工作。
附件:1.《福建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社区创建办法》
2.《福建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民族村创建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一
福建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社区创建办法
为了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社区,根据《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委统战部、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闽民宗[2010]37号)精神,制定本创建办法。
一、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试点社区创建活动,妥善处理社区民族关系和矛盾问题,引导和鼓励各族群众和谐相处,互相帮助,互敬互爱,把试点社区建成各族群众团结和睦、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建成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示范。
二、创建内容
(一)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结合和谐社区建设、文明城市创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活动,大力开展适合本社区实际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各种类型问题,分别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观念。
(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形式、创新载体、创新手段,广泛开展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专题活动。一是利用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形式,集中进行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二是通过举办成就展、知识竞赛、文艺表演、演讲征文和网上交流等活动,展示各族人民的幸福生活,宣传未来的美好前景。三是充分利用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开展文体活动,促进各民族的交流、理解和团结。四是整合资源,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机地融入警民共建、城乡共建、“手拉手”、“一帮一”等活动,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基础。五是坚持以人为本,把创建活动与解决社区各族群众在就业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逐步使创建活动成为便民、利民、惠民的民心工程。
(三)大力促进社区各民族交流交往、互助合作。积极搭建社区民族事务管理平台,强化城镇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促进社区不同民族间的交流交往,为各族群众提供更多的了解、沟通、理解、合作和互助的机会。充分利用宣传栏、社区网站、文化馆站、文化广场等活动阵地,为各族群众提供交流、联谊和参与社区建设的渠道。注意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利用“互帮”、“共建”等形式,帮助各族群众融入社区。注重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镇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在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要设立相关窗口和明确有关责任人,积极提供就业帮助、语言翻译、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适应城市和社区生活。
(四)加强先进典型培养和宣传。注重发现和宣传创建活动中的好人、好事,加强典型的发现、挖掘、培育和宣传,适时表彰和奖励社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家庭和个人,开展评选民族团结互助“好集体”、“好家庭”、“好公民”活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好典型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努力形成尊重典型、学习典型、争当典型,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及时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典型事迹的经验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
(五)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认真落实“平安福建”建设中涉及民族领域的各项维稳和安全责任,推动社区民族工作和公共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社会治安防控等体系建设相结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期排查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认真制定和不断完善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切实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国家统一和法律尊严。
三、考核标准
(一)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有力。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把创建活动纳入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创建活动的规划和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开展创建活动的经费和条件得到保障。
(二)创建活动的形式丰富多样并不断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性强,效果明显;结合社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不断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在有效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工作的同时,综合协调和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开展;创建活动特色鲜明,对周边社区有一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创建活动效果显著。通过开展创建活动,社区内各民族团结和谐,促进了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深入开展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宣传教育,提升了干部群众的民族团结观念、法制观念、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密切联系沟通,能及时反映和解决社区各族居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为各族群众提供方便畅通的办事渠道;建立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应急维稳处置机制,没有发生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
附件二
福建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民族村创建办法
为了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民族村,根据《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委统战部、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闽民宗[2010]37号)精神,制定本创建办法。
一、目标要求
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和“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主线,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民族经济,培育民族村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开辟农民增收新渠道;着力促进少数民族群众的民生改善,改善公共服务条件,打造特色文化平台;着力建立和完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体制机制,不断丰富创建活动内容、手段和方法,大力宣传民族政策法规,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政治基础、物质基础、制度基础、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力争把试点民族村建成经济快速发展、生活幸福富裕、生态环境友好、民族团结和睦、社会安定和谐、各族群众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建成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民族村,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示范。
二、创建内容
(一)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抓住全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机遇,主动实施民族乡村特色经济发展扶持增收工程,着力推动民族村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充分发挥民族乡村区位、资源优势,瞄准现代种业、精细农业、设施农业、高效生态农业和特色产业等项目,培植高效产业、形成规模效益,促进增产增收,走“一村一品”适度规模的发展路子,追赶全省平均发展水平。通过项目资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劳动力培训转移等,不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基础,增加群众收入。
(二)提高群众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完善水、路、电、邮、电视、电话、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实现户户用上安全饮用水或饮用自来水;积极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新农村和民族特色村寨保护活动,增加民族元素,绿化、美化村容村貌,改善教育、文化、卫生及人居条件,建立群众性文化活动场地、图书室、卫生站、科技服务室等,打造具有一定民族特色的宜居环境;挖掘、保护和传承、弘扬民族村传统文化,开展村民直接参与的民族民间文体活动和节庆活动,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三)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进一步创新形式、创新载体、创新手段,广泛开展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民族团结进步专题活动,认真落实民族宗教系统的“六五”普法规划,把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民族基本知识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起来,把一般性内容和本民族村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把阶段性宣传教育和经常性宣传教育结合起来,使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利用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形式,集中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利用宣传栏、文化站室、乡村广播、广场等活动阵地,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不断推动民族关系融洽,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促进民族村不同民族间的交流交往,为各族群众提供更多的了解、沟通、理解、合作、互助的平台和机会。积极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协调解决各族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争取、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救助生活特困家庭。把民族团结互助内容纳入村规民约,融入到日常的生产、生活之中。认真落实“平安福建”建设的各项责任,建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杜绝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先进典型培养和宣传。结合实际,开展“手拉手”、“一帮一”、“文明家庭”、“民族团结互助好公民”等评比活动,注重发现和宣传民族团结互助的好人、好事,加强典型的发现、挖掘、培育和宣传,适时表扬和奖励民族村中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家庭和个人,发挥好典型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努力形成尊重典型、学习典型、争当典型,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团结互助的良好氛围。及时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典型事迹的经验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
三、考核标准
(一)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有力。村委会班子团结,责任心强,敢于创新,善于创业,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思路,各民族群众的意见得到尊重。村党组织建设、村民委员会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达到省、市、县(区)政府规定的标准。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各种制度健全并上墙公示,自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把创建活动纳入民族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创建活动的规划和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开展创建活动的经费和条件得到保障。
(二)创建活动的形式丰富多样并不断创新。能够结合民族村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不断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创建活动特色鲜明,针对性强,效果明显;能够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和民族村经济社会发展,民族文化挖掘保护、传承弘扬,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能够在有效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工作的同时,积极争取、广泛发动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开展。
(三)创建活动效果显著。能够把改善民生、促进发展和增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能够达到:“一村一品”的适度规模基本形成,持续发展的增长点基本保障,特色文化平台基本打造;农民收入和集体经济实力明显增长,公共服务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幸福指数明显提升;矛盾纠纷及时调解,没有群体性上访和重大刑事治安事件发生,各民族团结和睦,社会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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