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宗教方面的规定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3-10-15 10:59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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