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 企业 社区 乡镇 学校 寺庙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时间:2014-07-04 08:47

民委发[201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各民族院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民(宗)委(局):

  自2010年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在社会各层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是示范区、先进区建设扎实推进。甘肃、云南、广西、贵州、青海五省区紧密结合实际,将创建活动作为省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先进区的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二是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工作开局良好。2013年9月,国家民委在总结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13个州(市、盟)作为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并在昌吉州举行了试点活动启动仪式,掀起了新一轮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盟)创建热潮。三是县级以下(含县级)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在各地普遍开展起来,并涌现了一批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发挥了示范引领的作用。

  但是,也要看到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创建活动开展不平衡,顶层设计不够,测评指标体系不健全;有的流于形式,作为开展创建活动的“主阵地、主渠道”的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宣传的力度不够,还没有更加广泛地深入人心。

  为创新民族团结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简称六进),发挥好“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根据王正伟同志关于顶层设计的指示精神和民委发〔2010〕13号文件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六进”的目标要求

  (一)创建活动进机关。主要是进入党政机关,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地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以及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城管、工商、税务、派出所等。“进机关”主要应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加强统一多民族国情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普及民族知识,提高各族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各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意见》(民委发〔2010〕13号)的要求,自觉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贯穿于自身工作,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时,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依法办事,保障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在制定政策和开展相关工作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差异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民生,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创建活动进企业。重点是进入国有企业特别是在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同时鼓励进入非公有制企业。伴随着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和各民族间的交流交往,企业与民族地区、与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日益紧密,一些企业的少数民族职工不断增多。维护民族团结,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国有企业应当履行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进企业”主要应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委、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民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11〕219号),切实把民族工作作为企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觉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

  二是按照民委发〔2011〕219号文件要求,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使之与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相结合,与解决各族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相结合,与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切实提高创建活动的效果。

  三是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引导各民族职工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四个认同”、“五个维护”的自觉性,营造各民族职工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良好氛围;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模范单位、模范班组建设,并定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

  四是在规划投资、开发资源时,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保护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并在配套产业、社会服务、劳动用工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开展扶贫开发、捐资助学、建桥修路等社会公益活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

  (三)创建活动进社区。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重要平台。随着我国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社区的少数民族人口不断增加,各民族居住在同一社区的现象日益普遍,社区民族工作日显重要。因此,创建活动进社区,是服务各族群众,促进民族团结,建设和谐社区的需要,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进社区”主要应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1〕34号),切实提高对做好社区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

  二是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民委发〔2011〕34号文件要求,把创建活动纳入社区发展总体规划,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建设,并定期表彰和奖励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把创建活动与提高社区居民道德素质相结合,与解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相结合,与满足各族群众在风俗习惯和开展民族文化活动的服务需求相结合,使创建活动成为维护民族团结和便民、利民、惠民的民心工程。

  四是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积极提供在劳动就业、职业培训、子女入学、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是及时了解各族群众思想动态、利益诉求,排查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及时有效化解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创建活动进乡镇。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农村,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镇在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作用日显重要,尤其民族乡镇稳定发展的任务更加突出。“进乡镇”主要应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切实把民族工作放到重要位置,自觉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

  二是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把创建活动纳入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乡村建设,并定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把创建活动与加快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结合,与支持各族群众发展生产、增长收入、改善民生相结合,与保护和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使创建活动切实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

  四是及时了解各族群众思想动态、利益诉求,积极提供在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服务,排查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及时有效化解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五是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基层组织建设作用明显,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社会治安良好,无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创建活动进学校。创建活动进学校(高校、中学、小学),是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决策部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是使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三个离不开”思想、“四个认同”和“五个维护”意识深深扎根于各族青少年心中,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优良传统代代相传的必然要求。

  1.“进高校”主要应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发挥好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的重要性,融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加强“123456”的教育,即“一条道路”、“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五个维护”、“六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民族观、宗教观、祖国观)的教育,促进各民族学生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不断增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是要以校园文化建设为载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寓教于乐、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增强各族师生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营造各族师生团结友爱的氛围,并定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

  三是为师生搭建社会实践平台,组织师生广泛参与社会实践,引导学生将个人成长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相结合,通过调查研究、科研投入、成果转化等形式,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才智。

  2.“进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主要应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组织好教学活动。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印发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理论常识、民族政策常识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让各族学生了解多民族的国情,了解党和国家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四个认同”和“五个维护”的自觉性,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自信心。在开展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学校,做好双语教学保障和教育质量提升工作。

  二是加强各民族师生间的交流交往。营造各族师生团结友爱氛围,促进各民族学生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并定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班集体和个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创新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

  三是发挥好教育资源优势。承担支援民族地区教育任务的中学,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将“民族团结教育”主题活动贯穿于内地民族班学生学习生活各个方面,增强学生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自豪感;切实加强内地民族班常规管理,做好团结稳定安全工作。

  3. “进小学”主要应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组织好教学活动。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印发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开展民族知识启蒙教育、民族知识常识教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让各族学生了解统一多民族的基本国情,了解各民族的基本特点,了解各民族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以及各民族人民需要和谐相处的基本认识。因地制宜开展民族双语教学。

  二是组织好课余活动。利用班会、少先队活动、团队活动、社会实践、墙报、板报等方式,营造各族师生团结友爱的氛围,促进各族学生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并定期表彰民族团结模范班集体和个人。

  三是发挥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作用。利用各种教育基地、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好课外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同时家校配合,让学生了解和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关心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化。

  (六)创建活动进寺庙。寺庙是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的场所。在新疆等西北地区的清真寺、西藏和四省藏区的藏传佛教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建设和谐寺庙的重要工作之一,有利于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进一步调动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爱国守法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正常宗教秩序和寺庙的和谐稳定,促进寺庙与社会和谐相处。“进寺庙”主要应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爱国爱教,知法守法。积极宣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三个离不开”和“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等思想,增强宗教教职人员“三个意识”、“四个认同”、“五个维护”的自觉性。

  二是团结稳定,教风端正。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四个认同”、“五个维护”自觉性,反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坚决同达赖集团和“三股势力”作斗争,自觉抵御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

  三是管理规范,服务社会。规范寺庙日常管理,促进宗教活动正常有序,积极配合公益慈善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生活,鼓励信教群众勤劳致富。

  二、“六进”的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

  为扎实推动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寺庙,达到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目标要求,可采取先易后难,分层次、分类别的方式逐步推进。

  (一)先行先试,重点突破。一是“进机关”,可先从民委委员单位做起,积极推进;二是“进企业”,可先从与民族地区关系密切的国有企业做起,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创建活动,逐步推进;三是“进社区”,可先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多的东中部大中城市做起,树立典型,全力推进;四是“进乡镇”,可先从民族乡镇做起,加强指导,扎实推进;五是“进学校”,可先从民族高等院校、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和办有内地民族班的学校做起,分类试点,全面推进;六是“进寺庙”,主要是进新疆等西北地区的清真寺、西藏和四省藏区的藏传佛教寺庙,总结经验,稳步推进。

  (二)搞好试点,培植典型。加强对示范州(地、市、盟)、示范县(市、区、旗)试点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对示范州(地、市、盟)和示范县(市、区、旗)的创建,除了要达到民委发〔2010〕13号文件提出的“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总体目标之外,还要把“六进”作为示范州(市、盟)试点的具体目标要求,并以相应的测评指标体系作为验收的标准;而对县级以下(不含县、市、区、旗)的各类示范单位的创建,要以“六进”的主要目标要求和测评指标作为分类的验收标准。要加强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的作用。

  (三)明确责任,分类指导。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是中央为了推进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民委系统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也是体现王正伟同志关于民族工作“重在平时,抓好平常,重在交心,以心换心”理念的广阔平台。各地民委要进一步提高对创建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新载体,主动积极地推动和分类指导当地创建活动的有效开展,并多层次地开展“互观互检”活动,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四)多层次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创建活动要在全国形成声势,深入人心,必须多层次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一是要每年集中用一个月的时间,运用多种有效手段、平台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月活动,并形成制度化;二是要善于总结提高,以简报、网络、报刊、杂志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经验做法、成效和示范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作用;三是要积极推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要媒体,以新闻、专栏、专题、专访等形式,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氛围,扩大声势,推动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三、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体系

  为使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示范单位的创建、推荐、验收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民委发〔2010〕13号文件提出的总体目标,结合“六进”的目标要求,设计了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体系(见附件),请以此作为对示范单位的测评标准。

  附件:1.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

     2.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市、区、旗)测评指标

     3.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机关测评指标

     4.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企业测评指标

     5.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社区测评指标

     6.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乡镇测评指标

     7.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高校测评指标

     8.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测评指标

     9.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小学测评指标

     10.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寺庙测评指标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