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福建省两类宗教活动场所具体区分标准暨临时活动地点信教公民数量的有关规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来源:政法处 时间:2026-03-19 17:07

各设区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根据我省宗教工作需要,现就《福建省两类宗教活动场所具体区分标准暨临时活动地点信教公民数量的有关规定》(闽民宗〔2018〕114号,以下简称《两类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2023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公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因此,《两类标准》引言部分调整为:“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章和《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第五条的规定,现对我省两类宗教活动场所具体区分标准暨临时活动地点信教公民数量规定如下:”。

2.基督教教徒按照传统习惯,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员以家庭成员为主,活动内容和形式按照国家有关宗教法规政策执行的,不属于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指定范畴。

3.经评估,《两类标准》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特此通知。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20263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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