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带您速懂《条例》!
来源:福建省道教协会
时间:2021-04-26 09:39
第十八条 宗教院校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将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图解《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8
第十九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学习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学习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在培训前将培训内容、人数、地点、授课人员等情况报举办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育培训招收本省以外教职人员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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