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指导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进展情况,省政府制定发布本《通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方面。《通告》明确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省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等内容。通过上述规定,实现统一接受申请、统一审查案件、统一作出决定的改革目标。
另外,《通告》规定目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厦门、莆田、泉州、漳州市开始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由其另行公告执行。
(二)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方面。《通告》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事项。
(三)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职责方面。《通告》规定,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开始实施后,如果申请人继续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政府部门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另外,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关于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问题。为了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内容,便于其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通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工作。
(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衔接方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在修改中。因此,《通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关于具体解释和咨询方面。鉴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事项繁多,无法一一穷尽,为解决在《通告》发布后可能出现的相关疑问,规定其他事项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并且公布省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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