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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0-12-27 21:52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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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处室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厅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办。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列入考核的处室所,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处室所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处室所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处室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所,给予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所,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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