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厅机关各处室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所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所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况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告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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